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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4-3-25
实施时间: 2014-3-25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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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了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现将私募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应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办理。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三、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四、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申请开户时,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第(2)、(4)项材料以及基金托管人资格批复文件、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未发生变更的,无须再次提供。
  五、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登记私募基金存续期。私募基金延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提交延期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私募基金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重新申领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6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私募基金终止等情形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未按要求注销证券账户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九、私募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托管人结算模式是由托管人通过其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的托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其所托管的私募基金等产品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私募基金交易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产品,托管人可以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并自行办理各产品证券交易的明细结算。
  十、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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