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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将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4]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3-12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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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仲裁委员会:
  你会《关于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费转为服务性收费及纳税管理的请示》(沪仲报字[2014]第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有关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会执收的仲裁收费自2014年1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你会应及时做好以往年度仲裁收费的收入清算工作,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应缴未缴的仲裁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三、请你会接函后即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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