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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政发[2007]15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9-21
实施时间: 2007-9-2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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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金融单位:
  为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和优势,为我省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推动我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金融支持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意义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际经济大局出发,为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全面启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深入发展和孟中印缅地区经济合作的逐步推进,为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带来新的机遇。发挥我省区位优势,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于提升我省对外开放水平,将云南建成我国与东南亚、南亚国家互利合作的重要基地,促进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持。企业走出去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单纯依靠企业自身力量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困难很大。企业走出去需要完善金融支持与服务体系,不仅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商业性金融机构也要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提供贷款、结算、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金融机构的优势,不断完善金融支持“走出去”的服务体系,是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条件。
  二、金融支持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省金融机构的作用和优势,支持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云南省金融机构与周边毗邻国家金融机构间不同层次的合作机制;搭建与周边国家人民币资金结算体系,加强和规范人民币跨境流动管理;加大金融对我省外向型企业扩大出口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农副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商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增强外贸对全省经济增长的拉动力;积极开展国际信贷业务,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利用成熟技术、优势产品和富余生产能力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设厂和跨国合作经营,扩大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为云南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供银行服务;为我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证券方面的金融服务。
  三、金融支持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我省金融机构与周边国家金融机构之间双方定期互访制度。
  通过互访增进双方的沟通与了解,熟悉对方的法律、法规、经济及金融的规章制度,建立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机制,了解经济金融相关发展的信息及相关数据指标,探索双方金融合作范围和项目,为境内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服务,为金融机构的“走出去”打下基础。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
  1.突出重点、创新信贷产品和信贷方式。一是创新信贷产品,对市场发展前景好的“走出去”企业,金融机构应以企业成长潜力、经营能力、企业信用等主要指标为判别标准,采用个人财产抵押担保或法人代表信用担保的贷款方式,设计出适合“走出去”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如大力推广仓单、存货、应收账款、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全面实施“年内一次授信,年中随需随用”的循环放贷方式。对于进出口量大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还要积极开展打包贷款、进出口开证、进出口押汇等业务,帮助企业获得信贷支持,抢占市场先机。二是要根据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三是要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不降低信贷标准、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走出去”企业和项目应尽量实行差别化服务,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2.努力满足“走出去”企业的全方位金融需求。提供避险金融服务,对于以进出口业务为主的“走出去”企业,金融机构可为企业积极提供汇率、利率走势等方面的专业分析及外汇保值产品,如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远期结售汇服务等,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3.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政策性银行对“走出去”境外投资项目贷款,利率应不浮或下浮;商业银行对该贷款利率应不浮或少浮;对“走出去”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风险溢价原则确定贷款利率,以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
  4.采取多种信贷方式,确保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的资金需要。鼓励商业银行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为重大项目的合作提供信贷支持;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的重大项目提供专项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担保、对外担保等方式为云南企业在国外的直接投资和跨国并购提供信用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为实施“走出去”项目的建设提供买方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施“走出去”战略企业的外汇信贷支持,加大外汇投资,降低投资风险。
  5.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支持云南省企业在周边国家投资的资源型项目,特别对“替代种植”项目给予扶持,同时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在境外设有机构和人员的条件,帮助中外企业牵线搭桥,掌握境外企业第一手资料,分析项目投资风险,监控贷款风险,帮助企业实施境外发展。
  (三)建立云南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人民币资金结算体系。
  1.积极向国务院争取云南省对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越南、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一般贸易及经济合作以人民币结算和退税的试点政策。
  2.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范围内,针对周边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状况及金融政策,积极开展同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中央银行签署人民币结算协议的前期工作;各商业银行应按照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
  3.在现有边贸结算基础渠道畅通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同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一般贸易人民币结算进程。
  根据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现有金融条件,推动我省商业银行和泰国商业银行实施人民币结算试点,打通中泰人民币结算渠道。利用泰京银行昆明分行现有的结算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中泰人民币清算回流渠道;中越人民币结算方面,在中越边贸人民币结算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一般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途径;中老人民币结算方面,比照中越人民币结算模式推进,积极开展同老挝银行的结算工作;中缅人民币结算方面,要继续发展境内人民币转帐结算模式,通过“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帐户”,引导边贸结算资金纳入银行结算渠道,便于管理和监测。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积极与缅甸中央银行接触交流,尽快推动2国中央银行签署结算合作协议,为中缅商业银行建立银行结算关系创造条件。
  (四)积极探索人民币跨境流通管理模式。
  1.进一步完善非居民人民币存取款及人民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要按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边境人民币现钞出入境管理办法(试行)》、《边境涉外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边境贸易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非居民实行实名制存取款管理,逐步开放边境地区双边银行间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调运业务。对携带人民币现钞出入境实行以人民银行为主,外汇管理、海关、边防武警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的监管机制,实行人民币出入境携带许可证制度,在真实贸易背景下逐渐放开人民币出入境限额,保障人民币现钞合理使用,加强反洗钱和反假币管理,提高和保障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信誉与流通,推动人民币区域化。
  2.积极推动云南省成为人民币跨境流动管理试点区域。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等部门要深入调研,研究制定适合云南发展的政策建议,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推动人民币在我省周边5国流通、结算、投资,争取将云南省作为人民币跨境流动管理的试点区域,有效地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促进我省充分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我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四)积极配套保险服务,建立适应我省“走出去”战略实施的保障体系。
  1.积极争取中国信保总公司的支持。我省企业主要在周边国家实施项目,这些国家国力弱,偿债能力差,国家限额小,因此大量项目的承保将面临国家限额不足的问题。中信保云南省公司要积极争取中信保总公司的支持,对云南的项目在国家限额、承保政策、保费费率等方面给予优惠,争取对云南项目国家限额逐年提升。
  2.尽快完善我省进出口保障体系。一是研究制定对机电产品、农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出口的保险支持政策,在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方面提供保险配套支持。二是积极开展货物运输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有效降低商品进出口贸易中的风险,推动我省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三是提供出口卖方和买方信贷保险,降低企业延期收汇风险。四是发展劳务输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境外劳务人员的保障水平。五是结合云南实际,为推动境外替代种植提供相关保险。六是在打包贷款、押汇等贸易融资中,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项目、承包工程项目、援外项目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维修保函等方式,鼓励企业大胆参与国际竞争。
  (五)鼓励云南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是鼓励省内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做大做强;二是鼓励省内暂时不具备国内上市条件而又有迫切融资需求的企业到国外上市,拓宽融资渠道;三是鼓励我省一些优质上市公司同时到境外上市,拓宽企业知名度,立足云南,走向世界;四是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期货业务,努力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五是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金融支持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金融部门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要定期不定期的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企业“走出去”实际存在的问题。
  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我省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创造条件。
  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企业要从体制上、机制上、管理上自我完善,提高管理和经营水平,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好金融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合规合法经营,实现银企互惠共赢。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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