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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发票数据实时抄报功能升级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17
实施时间: 2014-3-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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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7号)的有关要求,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开票打印一体机除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实现税控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应升级而逾期未完成升级的纳税人,可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升级,否则,2014年5月1日起将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税控机具开票数据的抄报和解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17日
  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已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开票打印一体机除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逐步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实现税控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本公告是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补充。
  二、2014年4月30日前未完成升级的纳税人,如何进行税控机具开票数据的抄报?
  答:2014年4月30日前应进行开票软件升级而未升级的纳税人,自2014年5月1日起,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开票数据的抄报,并同步办理开票软件的升级。请纳税人尽早完成开票软件升级,避免2014年4月30日后无法通过互联网进行开票数据的抄报,从而影响税控设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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