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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4]2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3-17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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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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