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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14]21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2-27
实施时间: 2014-2-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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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是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经过多年发展,这些行业的产业技术水平和产能大幅提升,成为我省原材料工业的支柱行业。近年来,由于受国内产能严重过剩影响,这些行业市场持续低迷,行业利润大幅下滑,部分企业亏损严重;一些地方和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重复投资、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按照《指导意见》精神,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积极稳妥做好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化解工作,有利于发挥资源、能源和环境优势,科学有序的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总体部署,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加强宏观调控、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增量与优化存量、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通过5年努力,全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产业布局基本合理,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发展质量和集聚水平明显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好转,产业规模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要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各市州政府和企业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委,经论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和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国家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各地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各市州政府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清理建成违规产能。清理工作完成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备案。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予以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妥善做好相关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等工作。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和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企业主动退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钢铁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3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解铝2015年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水泥淘汰全部机立窑,逐步淘汰日产1000吨以下干法生产线;淘汰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排放不达标的平板玻璃。
  (四)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加大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全面提升行业生产技术水平。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展钢铁、电解铝下游产品,延伸产业链,优化产品结构,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循环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务领域转移,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
  (五)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在控制产能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充分发挥资源能源禀赋、环境承载力、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方面的优势,鼓励企业通过跨区域产能置换,承接产业转移。鼓励上下游企业、高耗能企业与发电企业以多种方式联合,优势互补,提高整体竞争力。支持重点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兼并、联合重组,引导省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六)努力开拓省内外市场需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进一步挖掘市场潜力,消化部分过剩产能。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建材下乡等惠民工程,稳步扩大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和铝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
  (七)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各市州在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中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从源头杜绝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建设。加强土地、环保、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严重过剩信息预警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方面的政策措施、协调重大问题、审定清理整顿方案和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和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工作,切实处理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二)落实相关财税政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要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市州财政结合实际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金融有保有控政策,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兼并重组、市场开拓的信贷支持,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发债、上市融资。
  (三)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落实国家要求,对能耗不达标的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四)加强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要严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审批,会同各市州做好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清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省环保厅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省人社厅要指导市州制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职工安置政策和方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推动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系统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市州政府主体责任,对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市州政府政绩考核,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保障本实施意见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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