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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办发[2014]4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3-11
实施时间: 2014-4-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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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与我市城市运行管理、城乡居民生活和环境保护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l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宁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六个加快”、“两个率先”和美丽宁波建设总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城乡一体”原则,强化规划引领和政策支撑,加强回收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投入和管理创新,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积极构建以回收利用本地资源为重点,以基层回收网络为基础、专业分拣集散市场为枢纽、回收利用产业基地为支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行架构,打造便民、规范、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水平。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层级分明、高效规范、监管领先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全市9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中心村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规划建设一批专业分拣集散市场或回收利用产业基地,培育10个年营业额达15亿元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快建设完整的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三)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出台《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将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业分拣集散市场、回收利用产业基地等回收设施纳入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县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做好与市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重点就城乡回收站点、专业分拣集散市场进行合理布局,并细化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四)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按照“布局合理、标识醒目、绿色环保、管理规范、交售便利”的要求,以市中心城区、县城、乡镇建成区、已确定的中心村和再生资源集聚区等为节点,以建立多层次全覆盖并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回收网络为目标,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加盟、租赁等方式,加快推进回收站点建设。中心城区、副中心城区、乡镇(街道)的建成区按1500~2000户居民设立l个回收站点,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配置一定数量的流动回收车辆,形成固定回收点与流动回收车辆相结合的网络格局;新建居民小区应按城市社区标准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用房,已建成的小区应在物业用房或辅助用房中予以安排。农村地区按每个较大的行政村设立1个具有一定回收规模的回收站,并辐射带动周边规模较小村庄的再生资源回收,逐步提高农村地区回收网络的覆盖面。
  (五)大力发展专业分拣集散市场。根据区域分布和市场需求,结合本市再生资源产量,在全市范围内规划新建一批涵盖主要再生资源品种的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的各具特色的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分拣集散市场,构建对接产业上下游的服务平台。根据实际需要在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建一批专业分拣集散市场,原则上每个县(市)设置1个专业分拣集散市场,逐步形成县级分拣集散市场体系,通过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精细化分拣处理,逐步提升分拣集散功能,促进产需有效衔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一体化发展。
  (六)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以市场供需为基础,结合本市再生资源产量,以多元化回收为支撑,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技术先进、生态环保的原则,积极开展报废汽车(农用机械)、废旧家电和电子产品拆解业务,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建设以报废汽车、废旧家电和电子产品等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基地,通过配套建设物流、信息、技术、环保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产业基地,促进企业集群、产业集聚发展,形成企业间分工协作的完整产业链条。
  (七)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全市努力培育形成10家回收网络全、产业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集再生资源回收、物流、分拣、拆解处理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投资建设各类回收站点、专业分拣集散市场、回收利用产业基地,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鼓励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方式,通过并购、联盟、联合,实现集团化运作和品牌化经营,做精做强优势主营业务。
  (八)提高重点废旧商品回收率。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发挥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引导回收企业拓展废旧商品经营领域、支持回收企业开展公益性废旧商品经营、推动回收企业与公共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立重点产废企业废旧商品招投标制、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加强回收队伍建设等途径,促进重点废旧商品有效回收,进一步提高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汽车及废旧机电设备、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铅酸电池、废弃节能灯等主要废旧商品的回收率。
  (九)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以现代科技为支撑,支持回收企业加快设备设施更新,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分拣自动化;以基层回收网络为依托,大力发展在线收废、上门收废、集中收废等新型业态,推动社区回收站点与81890等服务平台有效对接,方便城乡居民交售;鼓励回收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网络信息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积极尝试预约回收和交易、押金回收、以旧换新、设置自动有偿回收机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加快构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回收体系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完善行业统计制度,逐步推进集行业标准、统计和评价“三位一体”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体系。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指导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本地区回收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投入和回收站点进社区、进农村,确保回收体系建设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功能,支持协会全面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畅通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十一)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纳入县(市)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分别由市、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绩效考核机制,通过量化指标考核和综合考评制度,重点考核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任务完成、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
  (十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扶持资金,从原有专项资金中调剂解决,重点支持市中心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实事工程社区回收网络设施设备更新、回收基础设施项目和回收行业信息化工程、科研投入及人才队伍建设、回收体系建设推进经费保障等。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配套扶持政策,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和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顺利开展。各级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十三)强化土地等重大要素保障。各地要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基础上,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土地政策支持。对列入规划建设的专业分拣集散市场、回收产业基地等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进行布局和选址;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在规划布局社区或中心村综合服务平台时应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同步安排、同步建设。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和土地兴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要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向回收利用产业基地集中,通过土地的置换和腾退,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对专业分拣集散市场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基地,要细化规划功能分区,按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按照不同地类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宗供地;生产经营用电指标按照节能减排项目有关政策给予合理安排。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继续落实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回收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转结,但转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回收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或亏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投入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的所得税缴纳,购置固体废物处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办法及免征相关收费等,均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l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加强回收行业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再生资源回收秩序。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审批标准化建设,依法建立以环保法规和标准为主要依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做到回收体系、监管体系同步设计、同步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促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注重资源节约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的“四进”公益宣传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良好局面。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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