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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21
实施时间: 2014-3-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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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3月21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体育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做强体育产业,拓展体育发展空间,支持引导体育产业核心业态与新兴业态加快发展和快速形成,提升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促进我省体育强省建设,省财政自2014年起设立“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分配因素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
  2014年3月日
  附件1:
  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省体育产业,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发展体育产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体育产业的投入,并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03号)和《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全省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的体育产业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领域,支持引导体育产业核心业态与新兴业态加快发展和快速形成,提升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共同使用管理,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根据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要求以及省政府当年工作重点,研究确定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必须是在浙江省境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体育产业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六条 支持内容
  (一)支持体育产业项目建设。包括国内外知名体育竞赛表演项目;体育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项目;运动休闲项目;体育产业重点领域试点示范和标准化建设项目;体育产业服务平台打造项目;体育产业新业态、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省级体育产业集团培育项目。
  (二)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区、企业做优做强和品牌培育。包括体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体育产业品牌打造项目;体育产业新业态培育项目。
  (三)支持全省性体育产业重大活动。包括承办省级以上体育产业交易博览、招商推介、发展论坛、体验宣传等活动项目。
  (四)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
  (一)每年转移支付各市的额度,根据各市体育产业规模、产业成果、重大体育产业活动、工作质量及绩效等因素,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研究确定。各市在转移支付额度内遴选申报优秀体育产业项目。具体各项因素和权重情况如下:
  1.产业规模因素,占40%,包括体育产业增加值得分、体育产业产值增幅得分、体育服务业增加值占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得分。
  2.产业成果因素,占20%,包括体育产业基地培育得分、体育产业品牌培育得分、体育产业项目培育得分。
  3.重大体育产业活动因素,占15%,包括承办重大体育产业活动得分、拥有职业联赛主场得分。
  4.工作质量及绩效因素,占25%,包括政府投入情况得分、政府组织情况得分、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组织情况得分、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绩效得分。
  各市考核得分=产业规模因素得分+产业成果因素得分+重大体育产业活动因素得分+工作质量及绩效因素得分。
  明细计分标准详见《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分配因素表》。
  (二)按引导资金额度10%的比例留作支持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的体育产业项目。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因素确定初步分配方案,联合下发申报通知。
  (二)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体育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体育和财政部门向各市推荐报送。各市体育和财政部门按照竞争性分配方式组织评审和筛选,确定可实施的优质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正式行文联合上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级有关单位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正式行文直接报送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对各市、省级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当各县(市、区)、省级单位申报项目不符合要求或质量较差、没有修改完善价值时,核减当年补助额度。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根据评审结果在各市转移支付补助额度内确定当年的立项项目和各市县的支持金额。由省体育局下达年度立项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下达年度经费文件。
  (三)各市财政局、体育局按照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发文确定的项目名单和补助金额,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单位使用。
  第十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各市、县(市、区)应根据财力可能大力扶持培育优秀体育产业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省体育局要建立健全对体育产业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要对所实施的体育产业资助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省体育局。
  (三)省财政厅要健全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省体育局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安排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自觉接受财政、体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受益对象(企业)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3]178号)的规定报送受益单位信息统计表。对不按规定报统计表的市、县(市、区),暂停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引导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后施行。试行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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