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农综办[2014]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18
实施时间: 2014-3-1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及做好2015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农办[2014]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定了《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5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总体要求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导,围绕规划确定的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以择优选项、竞争立项为原则,集中资金进行重点扶持。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使农业综合开发更好地发挥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扶持范围
  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类、食用菌种植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生产项目。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扶持政策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治污、节水等符合“五水共治”要求的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00万元。省财政资金按中央财政资金的80%比例配套,市、县(市、区)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其中,龙头企业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立项条件
  1.项目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项目申报前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项目申报前2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项目申报前1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注册区域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由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不足2年的子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注册不足2年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创新性,符合龙头企业其他申报条件的,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及申报单位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二)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项目不予扶持。
  (四)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五)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六)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六、申报要求
  (一)各地申报2015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发展规划,选择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进行重点扶持。
  (二)各开发县须优先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原则上县(市、区)限报1个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补助项目,设区市本级限报2个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补助项目。
  (三)县(市、区)合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上限为400万元;设区市本级合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上限为500万元。
  (四)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2014年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六)需提供相关材料
  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2、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各一式一份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龙头企业可研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14修订版)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
  各地农发办上报文件及附表(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附表格式)一式一份,附表应提供相应的电子表格。
  各地农发办和项目单位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项目单位将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同时将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对项目县农发办当年工作质量酌情扣分。
  (七)申报时间
  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时间:各市、县(市、区)农发办向省农发办上报时间为2014年5月18日。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七、其他事项
  (一)各地农发办应加强选项责任,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省农发办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各地工作质量,以及其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情况,择优安排项目。
  (二)进一步做精做细项目前期工作,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到位导致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现象。如因前期工作不到位导致上年度项目终止的,该项目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指导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合理申报项目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以及估算项目效益,一旦立项,编制项目计划时将不予下调申报的自筹资金。
  (三)各地须将省农发办发布的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拟向省农发办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上报前必须在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有关资料,可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五)根据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从2015年开始,取消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请遵照执行。
  (六)中央财政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另行通知。
  附表: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附表格式

相关附件: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附表格式.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63 2009/12/20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京财农[2002]31 2002/2/2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现代农 2012/5/28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 财发[2008]61号 2008/12/2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农办[2017]3号 2017/1/16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 财发[2015]12号 2015/6/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 浙财社[2016]33 2016/3/3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招标投 财购[2014]494号 2014/6/9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统计工作情况的通 青财农发字[201 2017/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5 桂财农[2014]23 201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