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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武政规[2013]9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6
实施时间: 2013-5-2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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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精神,切实破解当前制约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结合《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逐步推进不同种类并轨,最终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武汉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不仅是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稳定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统筹、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工程。为此,各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着力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条件地将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基本原则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保障基本的原则,按照以区为主、市区联动、平台建设、机构运营、逐步并轨、封闭运行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理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确保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逐步建立符合武汉市情的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一)逐步整合保障性住房类别
  “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需建设限价商品房,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限价商品房为辅的租售并举、分层保障、租补分离、分档补贴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自2013年6月1日起,暂停发放《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同步启动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区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持证家庭情况,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建设,积极落实销售房源,妥善解决现有持证家庭的住房问题。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做好暂停发放《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与启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配租办法;逐步统一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渠道、资格申请程序、分配办法及补贴方式;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限价商品房管理。
  (二)明确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廉租住房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政府直接购买和长期租赁、政府平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有条件地配租给在汉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企事业单位购买或者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限价商品房主要用于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公益性项目、重点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因实施全市人才战略和产业政策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面向引进人才供应。
  四、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方工作职责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整合为计划、立项(核准)、用地规划(供地)、资金、建设、分配和后期管理等7个环节。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是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计划、分配和后期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项目立项(核准)、用地规划(供地)、资金和建设管理的统筹工作。各责任部门为各环节的年度目标责任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加大投入,担负起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监管职责;并具体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地、征收、安置和工程建设监管,以及资格认定、租赁运营、租金补贴、轮候退出等动态管理工作。为充分发挥各区积极性,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属地为主,优先用于解决各区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剩余房源可以适当跨区调剂,并由受惠区给予调出区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切实强化协调推进机制
  发挥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力度。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围绕全市住房保障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重点对影响全市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决策。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督办落实。
  各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自主协调推进作用,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现场、前期和本层级。
  (三)严格落实目标考核机制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依据各方职责细化分解目标,实行量化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推进和政策执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五、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一)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
  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武汉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均衡布局、交通便捷、配套完善、适于就业的原则,抓紧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选址规划,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库。要进一步优化全市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布局,重点在交通便捷、方便就业以及工业园区周边区域选址建设保障性住房。
  (二)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专项储备和供应制度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级投融资平台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依据年度保障性住房选址规划和项目库,结合各区目标任务,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实行专项储备。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采取净地供应方式,按年度优先供地。
  针对保障性住房不同情况分类供应土地,其中,廉租住房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采取公开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地;限价商品房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并结合城市“三旧”改造,积极探索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模式。
  (三)实行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5—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和套数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列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储备机构实施集中成片的居住用地储备,应当划出10%的建设用地向政府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供应,用于集中建设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其余用地在供地时可不再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各新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和租金收入均归开发企业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及其后期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筹集模式
  政府通过注入项目资本金和给予房屋产权等方式,逐步壮大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平台,增强其融资能力,促使其更好地承担廉租住房和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
  通过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提供适当贷款贴息和投资补贴等方式,进一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开发园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减免税费、共有产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开发企业将未销售且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企事业单位将未出售的自有公房通过一定方式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探索采取租金补贴方式,引导和利用社会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五)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加大对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运营及后期管理的资金支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廉租住房和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配套商业用房销售收入、运营及维修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研究对企事业单位筹建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适当给予投资补助的具体办法。
  六、创新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
  (一)完善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式
  政府类及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遵循属地优先、剩余调剂、网上登记、分批摇号、依次选房、规范进退的原则。首次分配面向项目所在区持《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的家庭和个人,按照项目房源摇号选房的方式分配,各区摇号配租剩余房源或者经批准的特定房源面向全市调剂。退出房源再次分配时,仍根据属地优先原则,按照申请登记顺序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配租顺序。承租人与项目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运营机构依据租赁合同实施租赁管理。
  (二)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补贴
  政府类及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先缴后补、差额补贴的方式。对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别按照三环线周边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30%、60%和80%确定人均租金补贴标准。保障对象的补贴面积,按照政府每年公布的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对象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确定。年度保障面积标准及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布,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对象实际困难程度适时进行调整。
  (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运转
  政府直接购买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封闭管理,原则上只租不售。
  市、区政府平台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逐年回购,在取得完全产权后,纳入封闭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转让给项目所在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但仅用于解决其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不得再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企事业单位筹建的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不得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企业整体转让或者宣布破产,其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也应当整体转让,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统一由运营机构实施运营管理
  政府直接购买和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所在区组建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营。政府平台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运营机构管理。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含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自行组建运营机构管理,也可委托项目所在区运营机构管理。企事业单位筹建的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其自行管理。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指导、规范和监督运营机构的运营行为。
  (五)实行市场运作和政府支持相结合的物业管理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备选库,采取委托或者招投标的方式从中择优选聘。对从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企业实行税费减免、适当补贴等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经授权,可与物业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其协助开展房屋使用管理的监督。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应当制定考评办法和标准,根据考核情况支付物业企业委托管理费。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动态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全市多部门联动的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动态监管系统,实现房管、民政、公安、金融、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将保障性住房准入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配租配售管理、轮候退出管理等纳入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并将信息化平台入口或者末端部署到社区和物业小区,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
  (七)积极探索和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通过实行差别化租金补贴,建立有效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实现有效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符合相应租金补贴条件的,应当适时调整其租金补贴标准;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停发其租金补贴,并督促其按照规定限期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建立信用档案,对承租人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七、切实加强住房保障管理队伍建设
  (一)加强市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际,整合现有机构及人员,切实加强和充实市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监管力量。具体方案由市编办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研究制订,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
  (二)增强区级住房保障管理力量
  各区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职责和管理需要,结合本区实际,明确区级保障性住房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范围内保障对象动态监管、房源分配、退出管理等职责。同时,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抓紧落实各区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该机构既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通过赋予各区房地产公司相应职能、采取产权人委托等方式实施运营管理。
  (三)充实基层住房保障管理队伍
  严格落实基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专岗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中心城区的社区落实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并按照标准支付每个社区相应工作经费,由社区居委会统筹使用,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街道落实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市、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其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尽快出台相应的考核细则和奖励机制,规范房管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新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住房保障工作岗位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八、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规划、物价、民政、住房保障房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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