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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05]51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5-4-21
实施时间: 2005-4-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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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 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 2005 年起,调整和完善市对区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范围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执行本次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鉴于洪山、东西湖、汉南区现行管理体制及历史原因,仍不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其应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开支的款项,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的确定。市留足市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以及其他粮食宏观调控必要的资金后,其余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全部对区包干。具体测算依据为: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区粮食储备数量和 1997 年―――2001 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收购总量。
  (二)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的筹措。市、区人民政府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市、区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配套资金仍按现行的负担额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区配套资金以各区 2003 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作为测算依据,进行合理测算分配后,列入区财政 预算。具体测算分配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三)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的划转。区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汇缴到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后,再通过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汇缴到省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如不能按时汇缴,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扣款解决。
  (四)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市、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为:市、区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粮食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2004 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前按定购价或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 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 年 6 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为政策性挂账的,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市、区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省规定用途统筹使用后,如有节余资金,必须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等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三、做好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是我市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市有关部门要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调整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平稳过渡、规范运行。市财政、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要各负其责,抓紧研究制订相关的配套办法,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测算、分解和下达到有关区。
  (三)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区要将地方配套资金全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上划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采取“空配”、“空转”等虚假配套行为的,一经发现,要通过财政扣款强制到位,并相应扣减下年度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规模。市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及时到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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