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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08]73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4-17
实施时间: 2008-4-17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20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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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市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区、开发区要积极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建成实力较强、功能完善、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建立的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市、区、开发区财政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其资本实力,支持其做大做强;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区、开发区,要尽快组建机构或对确定为本区域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予以资金支持;积极支持和发展社会投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大力引导经营个贷业务的担保机构开辟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民间出资为主体、社会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格局。
  二、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市、区、开发区都要视财力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从今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局从新增税收分成中安排1000万元,市经委、市科技局从专项资金中各安排1000万元,用于对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以及对为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实行补贴。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远城区要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号)中关于“省每年留成给县(市)新增税收的50%,必须足额用于补充县(市)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的规定。民间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资金规模。
  三、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应根据需要逐步从现有1000万元增加到按2000万元的规模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尽快完善《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对担保机构当年为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2%以内的比例分类予以担保风险补偿。对信用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担保风险补偿比例。
  四、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继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对A级以上信用担保机构应放大担保贷款5倍以上。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建立联动评审机制,合理确定风险承担比例,对单笔担保贷款实行银保风险比例分担办法。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可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下浮。
  六、为担保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工商、质监、人行、税务、国土房产、统计、海关等部门应准予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和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市金融办要会同市财政、地税、国税、工商、国土房产、公安、司法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研究制定担保机构代偿后债权和银行抵债资产变卖、转让处置的办法,简化程序,减免规费,降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资产保全成本。
  七、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市经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作为政策支持和有关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主要经营人员任免奖惩的参考。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也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工商登记和备案证书积极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
  八、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市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经委为召集单位,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市财政、工商、商务、国税、地税、国土房产、公安、司法、质监、药监、科技、信息产业、人事、农业、专利局,市工商联为成员单位,履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制定行业准则和规范,指导担保行业发展。
  九、组建信用担保协会。市经委、市金融办要抓紧引导担保机构组建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坚持行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技术资格评定、权益保护和对外交流等工作,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
  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税局
  武汉市工商局
  武汉市科技局
  湖北银监局
  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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