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3-19
实施时间: 2014-3-1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2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学校、村居委会、参保个人:
  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201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扣费期为2014年6月6日至20日。采用学校或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请及时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收缴工作,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税局
  2014-03-19
  附件:参保提醒事项
  (一)新参保:首次参保人员和停保后再次参保人员应于2014年3月至5月25日,向本人户籍(暂住证)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二)已参保居民:1、已参保人员本年度无变更事项、继续参保缴费的,无需重新登记,只需于扣费期限内在委托账户中存足扣费款项即可;2、已参保人员需变更参保信息的,应于2014年5月25日前向居(村)委或学校办理变更手续。
  (三)扣费的银行委托:在村居登记且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新参保居民,务必于2014年5月31日前到银行办理缴费一卡通的扣费委托,便于地税部门6月份扣费。
  (四)扣费:地税部门将于2014年6月6日至20日,开展新社保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扣缴工作,村居参保的个人应在扣费帐户存足款项,代缴的学校应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五)新生、毕业生参停保接续:各学校务必于2014年4月15日前,完成所有已离校人员(2013年7月离校的毕业生)的停保减员手续,并由接续学校做好新生的参保登记手续。2014年的毕业生仍在原学校办理参保缴费。
  (六)短信服务:在村居参保的个人请填写手机号(省内移动、联通)或小灵通(小灵通前加区号0592),便于得到地税部门提供的免费短信提醒服务。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 津劳局[2001]33 2001/11/1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内政发[1999]74 1999/6/2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穗府办规[2021] 2021/6/1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徐劳社[2002]24 2002/4/1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9/9/2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4/3/4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 甘人社通[2025] 2025/3/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鲁政发[1999]94 1999/8/2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闽人社文[2013] 2013/2/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下 沪人社医发[201 2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