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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津财企[2014]3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14-3-7
实施时间: 2014-3-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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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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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滨海地税一至六分局、地税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3]27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就相关财税扶持政策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由每年5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融资担保等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和市场环境。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业技改贴息、促进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自2013年起,对我市民营企业,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我市民营企业,注册商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根据企业行业、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不超过并购金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投资企业载体建设。对民营企业投资创建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列入我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计划的,根据投资规模情况,给予适当资金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考核优秀的,给予100万元财政奖励或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支持。
  五、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从2013年起,三年内筹集财政资金5500万元支持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构建市级枢纽平台、综合窗口平台和产业窗口平台,统筹平台资源,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扩大政策受益面。
  六、支持引入高端科技人才。对民营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建站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七、促进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500万元。对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内外科研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八、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担保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照担保额享受国家和我市业务补助、保费补助等支持。对科技金融对接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商业银行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产生损失的,按贷款额3%-5%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九、营造自主创业良好环境。创业者可获得最高30万元小额贷款支持,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可获得最高50万元小额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小额贷款贴息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2年房租补贴政策,进驻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2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以及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民营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50万元。
  十一、推动民营总部经济发展。对新设立总部型民营企业,按注册资本金额分档给予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购建办公用房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租用办公用房3年内给予30%租金补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补助,后3年按50%补助。
  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给予民营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评审优惠等扶持政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优先向民营中小企业采购。以政府采购为信用保障,为民营中小企业搭建融资平台,由相关银行根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给予中标企业免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支持。
  十三、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民营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按照市政府规定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可按照原规定的营业税优惠内容、优惠程度、优惠期限等,通过增值税先征后返作为政策过渡。税负增加的,全额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符合上述规定的试点民营企业,可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办理税收返还和资金扶持手续。
  十四、落实资产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地税部门按相关规定为民营企业做好不征收营业税申请代开发票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五、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缺乏上位法支持、没有实际意义的坚决取消,对收费标准偏高的降低标准,对具有服务性质、非强制性的转为经营性收费。
  十六、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在我市辖区内纳税的民营企业。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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