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为我市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0]172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32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为我市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为我市环卫合同工办理
  社会保险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201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为我市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提出意见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及省、市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凡与城管系统环卫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环卫合同工,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经调查,7个中心城区纳入统计范围参加“五险”的环卫合同工共有17459人,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共有13067人。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环卫合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五险”时,所在单位与职工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为30.2%、个人缴纳比例为11%,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纳比例为单位0.5%、个人1%(环卫合同工中的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单位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为单位0.7%,职工个人不缴纳。
  鉴于环卫合同工工资标准较低,环卫合同工缴纳“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统一按照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为1666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为1621元。
  三、参保经费测算情况
  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环卫合同工办理“五险”,需缴纳“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并补缴1996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测算,2010年7—12月“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单位共需缴纳3909.2万元;按照对应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基数,共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52亿元。
  四、缴费办法及政策规定
  (一)缴费时间
  1.2010年“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时间为2010年7月1日—12月31日;
  2.2010年以后的缴费时间按照自然年度计算。
  (二)缴纳方式
  市财政按照当年市度财政承担的缴纳资金的预算,按上、下半年分2次拨付到各区。年度终了10日内,由各区财政按照所在区社保办理机构提供的实际缴纳数据与市财政办理结算手续,如有余款,结转至下年度。
  (三)经费渠道
  1.按照市、区均担的原则解决当年度单位需缴纳费用。环卫合同工参加“五险”当年度和以后单位需缴纳的费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含以后因社保政策调整,每年递增的数额)。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以后新招聘的环卫合同工参加“五险”需缴纳费用均由各区财政和个人负担。经测算,2010年7月—2011年12月“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单位共需缴纳12313.9万元(其中:2010年7—12月需缴纳3909.2万元,2011年1—12月需缴纳8404.7万元)(见附表1)。
  2.环卫合同工承担个人应缴纳费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6〕13号)精神,参照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环卫合同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经测算,2010年7—12月环卫合同工“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个人应缴纳1481.2万元;2011年1—12月环卫合同工“五险合一”年度保险费个人应缴纳3176.5万元(见附表1)。
  3.签订分期还款协议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3〕11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同时考虑到财政、用工单位及环卫合同工三方的承受能力,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区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与社保部门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在8年内还清。经测算,1996—2010年环卫合同工参加“五险”共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2.52亿元,其中单位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1.84亿元(见附表2)。
  (四)有关规定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统筹管理体制,各区环卫合同工随所在单位到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对于符合现行政策年龄规定的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武政〔2002〕4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分别经区城管部门审核确认和区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可按照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结合我市统一的参保缴费时间和环卫合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女延长到60周岁、男延长到65周岁),在区城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由区社保机构确定补缴年限, 环卫合同工退休时一次性缴纳的医保补贴费由区财政或者用工单位缴纳。
  3.要规范环卫合同工的用工管理,把好“进出口关”。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环卫合同工,由各区和用人单位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清退、补偿。新聘用环卫合同工必须坚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用工标准。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2月)。做好本《意见》实施前的政策宣传、资金筹措等各项准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制订配套操作办法及工作方案,各区城管部门统一审核确认参保人员,并将参保人员名册交由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各区社保机构核定2010年度(2010年7月—2011年6月)的月度征缴数额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数额。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月)。全面启动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由社保机构确定参保缴费主体,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2月底之前)。检查验收全市落实环卫合同工参保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按照201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要求,成立由市城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工作专班,在市城管局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二)落实政策,应保尽保。要把为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作为改善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的有效举措,最大限度地让全市环卫合同工享受参保权利,扩大参保的参与面和覆盖面,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测算,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具体配套操作办法,指导各区社保机构落实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各区城管局将本区内所有在岗在册环卫合同工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将参保人员的详细资料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审查;督促各区城管局落实办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本《意见》中明确的承担比例,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切实做好本区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工作。
  (四)6个远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环卫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中国人 琼府办[2004]41 2004/6/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 京社保发[2014] 2014/6/3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昌市劳动局南昌市财政局关于 洪府厅发[2008] 2008/7/1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企业领 青人社办字[201 2013/7/2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取社会保险 京社保发[2012] 2012/7/6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 吉社保[2007]41 2007/7/5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 苏劳社险[2008] 2008/7/1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 劳社厅发[2003] 2003/7/3
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人社部发[2021] 2021/8/13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 人社厅发[2011] 20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