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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泸汉台集装箱快班航线航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3]146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0-9
实施时间: 2013-10-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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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新港管委会拟订的《泸汉台集装箱快班航线航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9日
  泸汉台集装箱快班航线航运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泸州—武汉—台湾的集装箱快班航线(以下简称“泸汉台快班”),发挥武汉新港的核心港和枢纽港作用,更好地服务外贸企业和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汉台快班”航线航运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贴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 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对“泸汉台快班”航线经营人进行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专项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取得航线经营人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运营服务的航线经营人。
  第五条 专项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一)航次补贴标准:对每航次128小时内从武汉到达台湾、68小时内从武汉到达上海、出口台湾箱量达到50标准箱以上(含50标准箱)的航线航班,每航次补贴5万元;对每航次208小时内从台湾到达武汉、124小时内从上海到达武汉、装载有台湾进口货柜的航线航班,每航次补贴5万元。
  (二)箱量补贴标准:对符合航次补贴标准的武汉、台湾间的进出口集装箱,按照实际箱量每标准箱补贴3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六条 “泸汉台快班”航线经营人申请航次补贴,需填报《泸汉台集装箱快班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1》(式样见附件1,一式2份,市交通运输委与市财政局各执1份),并提供“泸汉台快班”航线实际运行情况等有效证明材料,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补贴航班次数、补贴资金进行初审,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
  第七条 “泸汉台快班”航线经营人申请运输进出口箱量补贴,需填报《泸汉台集装箱快班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2》(式样见附件2,一式2份,武汉新港管委会与市财政局各执1份),并提供“泸汉台快班”航线实际运输进出口箱量情况等有效证明材料,报送武汉新港管委会。由武汉新港管委会会同武汉海关对箱量进行核实,并由武汉新港管委会对箱量补贴资金进行初审,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专项补贴资金每季度申请核发1次。当季度的补贴资金于下季度的次月集中受理拨付,申请补贴的航线经营人于当月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各部门于20日前完成联合审查后交武汉新港管委会汇总,再由武汉新港管委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当月底由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企业,由监管单位报请市“泸汉台快班”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享受专项补贴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回其骗取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十条 航班监督管理:经营“泸汉台快班”的航线经营人每月25日前向武汉新港管委会申报下月武汉至台湾、台湾至武汉干、支线的进出口航班计划,由武汉新港管委会每月底在网站上统一发布,航线经营人需按公布的航班计划准点发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允许调整班期)。
  第十一条 航次监督管理:
  (一)执行“泸汉台快班”的航线经营人,在每航次运输过程中,在船舶抵、离港时,由航线经营人(委托船东)与武汉阳逻港、上海外高桥港、台湾基隆港分别签署本航次的“集装箱船舶装卸作业单”,明确解、系缆时间,并将电子与书面数据提供给市交通运输委。
  (二)航线经营人向监管单位开放支线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由监管单位对支线船舶(AIS)数据进行监控。
  (三)市交通运输委每月20日对上月时间指标、准班指标情况进行查实、考核并公布。
  第十二条 箱量监督管理:
  (一)执行“泸汉台快班”的航线经营人,在每航次运输过程中,在武汉阳逻港、上海外高桥港船舶抵、离港时,由航线经营人(委托船东)与武汉阳逻港、上海外高桥港分别签署本航次的“集装箱作业清单”,并将电子与书面数据提供给武汉新港管委会。
  (二)武汉新港管委会根据每月航线经营人提供的货柜数据,与武汉海关、上海海关的数据进行比对。
  (三)武汉新港管委会每月20日对上月时间指标、箱量指标、中转率指标情况进行查实、考核并公布。
  第十三条 适时公布专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泸汉台快班”考评机制。
  (一)每季度对航班的准班率、货柜中转率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在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航线经营人季度航班准班率指标应当达到80%以上、货柜中转率指标达到90%以上,否则该季度不予以补贴。
  (三)对季度航班准班率低于75%的航线经营人进行通报警告。连续受到2次通报警告的企业,取消其“泸汉台快班”航线经营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泸汉台快班”是指武汉到台湾的近洋集装箱快班专线,同时对接泸州至武汉中转航线。
  (二)“泸汉台快班航线经营人”是指在接收货物后,既负责武汉至上海段内河运输,又负责上海至台湾段近洋运输,对交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通关、装卸和换装业务,委托给有关行业办理,可实现货代、船代、航运公司及武汉港、上海港的资源整合,并且对货主的整个运输过程负责,是航线的最佳营销人和运营人。
  (三)“128小时”是指从武汉阳逻港至台湾基隆港的运行时间段,“68小时”是指从武汉阳逻港至上海外高桥港的航行时间段。
  “208小时”指从台湾基隆港至武汉阳逻港的运行时间段,“124小时”指从上海外高桥港至武汉阳逻港的航行时间段。
  (四)“航班准班率”是指航线经营人达到指定航行时间的班次占其总班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比率。
  (五)“货柜中转率”是指航线经营人确保武汉至台湾的进出口货柜在上海外高桥港中转,按照航班计划转到既定干、支线的货柜占其运输总货柜(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比率。
  (六)“不可抗力因素”是指恶劣天气、海事禁航、例行安检、特殊原因停航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新港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补贴资金自2013年10月起计算,有效期至2015年9月止。
  附件1 泸汉台集装箱快班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1
  附件2 泸汉台集装箱快班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2
  (附件详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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