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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2004]39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6-20
实施时间: 2004-6-20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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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监查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加强土地集中管理,实行土地统一供应,科学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避免多头供地、恶性竞争,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以落实的基本前提。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的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各单位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开发、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 完善收购储备制度,深化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土地收购储备是土地资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相关工作。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承担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日常工作,要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积极开展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并有计划地按城市建设要求提供可开发地块。
  对于申请转让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出让土地,以及申请转让的划拨土地、申请将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政府可以优先收购(收回),并予以储备;对于确实不宜储备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原用地单位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按规定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三、 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市土地交易中心应按规定提供土地交易场所,完善土地交易规则,公开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交易程序、交易结果、规范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秩序;建立规范的土地交易许可制度,强化交易项目入市条件审查;建立交易预报制度,及时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活动,都应当依法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四、 简化工供地审批程序,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一)符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的;
  (二)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划拨供地的;
  (三)制造业项目用地,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不宜出让、采用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
  (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土地使用现状补办出让手续(不涉及新建)的。
  上述情况以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以协议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予以批复。
  五、 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土地收益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划拨用地管理,严禁利用划拨土地进行营利性活动,确需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积极研究利用出让、租凭、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多种方式,逐步将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有划拨土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加强土地出让金(租金)征收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可以将土地有偿使用阶段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照“一费制”收费管理的原则统一纳入出让底价,集中收取。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照批准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征收土地出让金。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以公开方式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批准的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可以改变原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按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
  六、 强化部门分工协作,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规范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协助执行工作。市房产部门要积极支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独立宗土地及其地上房产整体转让,涉及划拨土地的,待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共用宗土地及其地上房产整体转让的,可先办理房产转让手续。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有形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不按规则进行交易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交易过程中接受贿硌、营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要按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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