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2010]41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8-11
实施时间: 2010-8-11
失效时间: 2013-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239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引进机制,规范示范区各项高级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示范区创业和工作,对于在示范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市、开发区二级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示范区投资企业聘用的,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二)示范区从事光电子信息、生物、消费电子、新能源、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聘用的,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示范区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连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示范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为示范区支持的重点企业聘用的,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由税务部门对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向示范区提出申请,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并兑现相关奖励。
  三、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四、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 晋国税所发[200 2000/1/1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 冀地税函[2006] 2006/11/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 赣地税函[2006] 2006/10/30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 黑龙江省地方税 2022/7/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客户端 2018/8/1
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 税总函[2018]68 2018/12/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 2017/6/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 辽地税函[2007] 2007/1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网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8/3/19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 沪地税所二[200 200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