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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招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建议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评协[2014]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12
实施时间: 2014-3-1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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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制定了《四川省招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建议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行业内外进行宣传,并向资产评估招标方提请参照执行。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4年3月12日
  四川省招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建议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公平竞争,保护招标单位和投标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招标单位采用招标方式委托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考本意见。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评估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评估机构通过投标承接和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四条 招标选聘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方式下)、编制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评估机构发出招标文件;
  (二)开标;
  (三)评标;
  (四)确定中标评估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招标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评估机构。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评估机构中选择的;
  (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家以上评估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评估机构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并执行财政部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介绍;
  (二)对投标评估机构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评估机构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被评估单位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评估机构的工作方案、执业能力、相关工作经验、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方面,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投标评估机构报价分值的权重不高于20%。
  评标标准的具体设计可以参考所附《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考虑资产评估行业服务的特殊性,合理确定评估机构完成相应工作的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评估机构座谈、答疑。潜在投标评估机构需要查询招标项目详细资料的,招标单位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在作出投标评估机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要求时,应当考虑资产评估行业服务的特殊性,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评估机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评估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熟悉资产评估行业的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熟悉资产评估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评估机构进行评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评估机构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推荐中标候选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评估机构确定中标评估机构。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中标评估机构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评估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评估机构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评估机构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中标评估机构索要回扣。
  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评估机构再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采取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的,也可参照本意见相关内容。
  附表: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相关附件: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招标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建议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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