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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02〕1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6-10
实施时间: 2002-6-1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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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2〕1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最近,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制定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温家宝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搞好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贯彻《条例》和《通知》的自觉性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是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有效措施,是继续深化房改、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证。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普遍存在着住房委员会制度不健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隐患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等问题。同时,我省在公积金归集率、覆盖率等方面与其他先进省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直接阻碍了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影响了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特别要重点抓好市州、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整任务。

  二、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各设区城市、自治州(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委员会决策。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各地房改办或相关机构承担。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统一行使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职工代表名额,由设区城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要兼顾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理分配名额,其中应有部分县(市)代表。省会城市的管委会要有省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部分省直单位、职工代表参加;大型独立工矿区所在设区城市,应充分考虑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合理分配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名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设区城市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管理的决策者,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总数不超过25人,特大城市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30人。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在代表中,应当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产生办法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设区城市管委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代表产生办法应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管委会决议要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设区城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对现有的管理机构要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进行撤并调整。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管理机构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改组为新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极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规范的县(市)、上级政府机关及特大型独立工矿区设立的管理机构,可改组为分中心,作为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分中心不是独立的社会法人,不能单独登记设立,不能独立核算;分中心的编制纳入管理中心统一核定,负责人由管理中心任命,经费由管理中心统一报财政部门核定。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编制数可根据归集公积金数额,兼顾正常运作需要确定。关于分中心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待国家明确后按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各地房改办与管理中心合署办公的,其编制、经费等由城市政府安排考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领导班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并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任命,不得兼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协管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步实施。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保证公积金的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办理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的前提下,一律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并抓紧对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和移交工作,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止资产流失。清理的主要内容为: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否在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开户,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账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否按规定提取,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原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机构调整中,涉及到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售公有住房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应分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处理。清理工作中的审计工作由省审计厅负责。

  资金清理审计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新机构运转、清理移交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10月底前新机构正常工作,11月份省政府组织对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审批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监察、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保证机构调整中正常工作不乱、不断。在机构调整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要严肃纪律,在机构调整中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政策,做到令行禁止,特别是不准任何单位个人私分财物、做假账、逃避债务、突击提干、扩充编制、滥发奖金和实物。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违法违纪现象要坚决查处。

  四、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省建设厅要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联网,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同时与国家建设部联网,接受国家的监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州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建立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能及时缴存的,要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要严加处罚,并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到今年底,全省公积金覆盖率要力争达到60%以上,归集率达到75%以上。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单位缴存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缴存单位签订公积金缴存协议,由受委托银行划拨。要进一步加大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除风险准备金外,其归集的公积金及增值收益要一并转为职工住房消费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省政府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设置、调整及有关事宜,并就建立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责任状。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省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省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厅,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机构调整撤并期间督查管理工作。机构调整撤并专项工作结束进入正常管理阶段后,省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转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联席会议,并组建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使用管理的重要事项,向省政府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并由联席会责成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条例》和《通知》的指导监督。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资金回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谁决策借款、谁负责收回”。原贷款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必须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各有关城市政府要对资金回收工作统一负责,撤并前的决策机构、现职负责人也要承担资金回收责任。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公积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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