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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4]1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3-6
实施时间: 2014-3-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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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
  《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6日
  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以及加快支出进度、盘活存量资金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省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四条按形成时间,省直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省直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五条经审核(审计)认定的结转资金,原则上仍由省直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安排使用;经审核(审计)认定的结余资金,由省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省直部门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第七条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
  第八条省直部门不得自行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因零星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第十条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对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省财政厅应当统筹该部门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增加预算。
  第十一条对延续性项目有结转资金的,省财政厅应当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该部门下年延续性项目财政拨款预算。
  第三章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省直部门结余资金包括下列情况:
  (一)对常年性项目,除因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工作原因影响支付外,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
  (二)对延续性、一次性项目(含常年性项目二次分配形成的项目),项目当年已完成后形成的剩余资金;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剩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结转一年(按照会计年度计算)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
  (三)其他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如不可预见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直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省直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批复后30日内,将应上交省级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省直部门及单位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十四条经审核(审计)认定的省直部门结余资金,由省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审计)确认
  第十五条结转和结余资金确认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分别实施。对省审计厅确定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省直部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由省审计厅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计认定;其他省直部门由省财政厅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预算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于下年2月底之前,将《****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初步审核确认情况表》发省直部门进行核对;省审计厅确定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省直部门,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第十七条省直部门于下年3月中旬将核对情况反馈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确定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省直部门的核对情况同时抄送省审计厅。省财政厅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确认。省审计厅在预算执行审计中进行审计认定,下年7月中旬完成审计工作后及时将确认情况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于下年3月底以前将审核确认意见通知省直部门。省审计厅确定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省直部门,由省财政厅将审计认定意见通知省直部门。
  第五章结转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结转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转资金已实际形成并经审核(审计)认定后,省直部门才可以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确需追加支出时,应结合本部门结转资金情况,优先考虑调整结转资金用途解决,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部门结转资金和预算安排不可预见费不足以安排时,再向省财政厅申请追加支出,省财政厅可参考该部门结余资金收回总预算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编制预算时,省直部门应根据累计结转资金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统筹安排部门预算。
  (一)“一上”阶段。省直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累计结转资金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统筹提出部门“一上”预算申请。
  (二)“一下”阶段。省财政厅结合省直部门累计结转资金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部门“一上”预算进行审核,统筹核定“一下”预算控制数。
  第六章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预算执行中,省直部门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必需新增支出的建议,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经省财政厅审核调减的部门预算资金,全部收回总预算。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省直部门,在编制下年预算时,省财政厅应适当压缩该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七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按照有关规定,对省直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五条对省直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违规资金收回总预算。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省直部门分配管理的省级预算转移支付资金,比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公共预算非税收入安排支出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在核实收入的前提下,视同经费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第三十条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安排支出形成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资金使用方本级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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