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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深入开展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4]18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审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3-12
实施时间: 2014-3-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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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四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厅﹝2014 〕1号)的统一部署,决定自2月份至4月底,在全市集中治理各种名义“乱收费”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治理乱收费的深入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今年重点任务之一,也是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专项整治和惠民服务专项行动之一。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党风政风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的实际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重点,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把治理乱收费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列入重要议程,充分发挥价格、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到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和社会负担明显减轻。
  二、加大力度,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一)认真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1、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应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2、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市财政、市价格主管部门近期已向社会公布了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对项目及标准实施动态管理,除将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透明度。
  3、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和收费预算管理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
  1、凡属下列收费行为的将一律予以取缔。一是国家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费的;二是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三是将明令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四是擅自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或有关企业并收费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或公民到指定机构接受评估、检测、认证、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六是利用或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七是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借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并收费的;八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办学资质、强制企业或公民参加各种培训并收费的;九是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2、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有关单位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取消。
  3、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
  1、凡属下列收费行为的将一律予以取缔。一是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费取的;二是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三是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四是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五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六是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七是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八是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2、严格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垄断性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规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对其他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3、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该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团会费收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购领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四)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有收费的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对于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以及虽具有合法收费依据但未进行公示的收费,企业和群众有权予以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切实加大对乱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要在审计工作中突出对乱收费问题的审计,依法对乱收费和违规管理使用收费资金问题进行处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市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监督检查。要把当前开展的教育、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纳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教育、建设、房管、交通、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和行业开展检查,其他部门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以抽查方式进行。对查出的价格违法问题,已在自查中填写收费清理表的,可采取责令整改的方式依法从轻处理;对不认真自查填写收费清理表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恶劣的予以曝光。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关于开展“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本市治理乱收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落实。治理乱收费工作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乱收费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应明确专项整治牵头负责单位,各级价格、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专项整治,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的专项整顿治工作开展督查。
  (二)明确各阶段任务。自查自纠阶段,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将自查自纠阶段延长至3月18日,请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覆盖面要达100%。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于3月18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报表,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审计局。各区县价格、财政、民政、审计部门负责本区县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工作。审核整改阶段(3月18日至4月10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自查自纠阶段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进行整改。市、区县价格、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将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各区县治理乱收费清理意见于3月28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重点治理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各级价格、财政、民政、审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各县区要对治理乱收费的组织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今后工作措施进行总结,于2014年4月2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审计局。
  (三)签订承诺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收费清理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无违规收费情况进行签字背书,填写承诺书。零违规收费承诺书实行逐级向上一级承诺,各部门、各单位内设部门、直属机构须向本部门、本单位进行承诺;各区县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须向区县党委或区县政府进行承诺。4月25日前,各区县、市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须将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的零违规收费承诺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目录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督查执收单位落实情况。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对照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工作联系电话:23142226
  附件:零违规收费的承诺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审计局
  2014年3月12日

相关附件:
零违规收费承诺.doc    
专项整治收费清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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