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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4]1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2-16
实施时间: 2014-2-16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4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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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完善我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和推动全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目标
  (一)明确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目标。认真贯彻稳健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在盘活存量中扩大融资增量,在新增贷款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扩大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覆盖面,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贷款新增户数不低于上年新增户数。(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
  (二)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的授信体制、授信政策和授信程序,积极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的信贷品种,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质押贷款业务,推广产业链、商贷圈融资。对生产有效益、产品有销路、经营稳健、银企合作良好的小微企业,推行“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信贷产品,满足资金使用具有“短、频、急”特点的小微企业需要。(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序推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提高融资性担保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破解小微企业抵押不足问题,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总量。(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充分发挥保险工具增信作用。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稳步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创新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保险对小微企业的覆盖率。(内蒙古保监局、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多渠道融资
  (六)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加大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形成“培育一批、成熟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梯级结构,推进小微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推动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定向融资。推进自治区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为小微企业价值发现、股权交易、股权融资提供服务。鼓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为小微企业发展和创新提供金融支持。推进科技金融发展,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小微企业债券融资。扩大小微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发行规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用于小微企业;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积极引导优质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进行合作,探索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推动小微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探索小微企业私募债融资,进一步发挥企业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小微企业通过信托和金融租赁融资,加强与区外信托和金融租赁机构合作,引进区外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发行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发挥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作用
  (八)健全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奖补机制。自治区各级财政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将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或运用新型融资工具实现债务融资统一纳入全区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范围,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综合运用免费培训、减免税收申报、奖励补助和专项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对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存款准备金率等政策工具作用,增加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来源。对实现“两个不低于”的金融机构在信贷规划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对小微企业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考核评估。依托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系统,加大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考核、评估。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奖励指标体系,加大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信贷总量、存量、增量、增速等指标的考核,将各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指标完成情况与机构网点设置、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等挂钩。(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融资综合成本
  (十一)规范金融服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各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各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内蒙古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切实减轻企业融资成本,涵养和扩大银行客户资源。进一步采取扶助性的优惠利率,支持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微企业发展。(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金融组织体系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推动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动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本比例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内蒙古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步伐。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提高新型微型金融机构服务对小微企业的覆盖率。(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进一步推进银行机构向下延伸网点和服务。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县域、苏木乡镇延伸网点和服务。引导大型银行机构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向下延伸网点和服务。(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十六)建立完善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注册登记、人才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推进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建设,促进银企对接。利用好内蒙古融资服务网,实时发布小微企业融资信息,健全常态化的小微企业融资供求信息发布平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小微企业信用文化培育。对小微企业开展常态化的金融宣传和辅导,增强小微企业融资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推进小微企业信用试验区建设。健全小微企业征信系统,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建立基于小微企业信用水平的约束激励机制。引导小微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经营管理信息透明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风险。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引导民间融资规范有序发展,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监管。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自治区金融办、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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