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4-21
实施时间: 2004-4-21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9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2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
  关于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情况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视调控需要作出决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预购人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其转让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
  (二)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商品房转让时,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第四十一条增加第二款为:
  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转让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三、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中的“房地产转让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地产转移登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登记备案”,均修改为“预告登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明确房屋继承 川价发[2010]14 2010/2/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 2006/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