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8-30
实施时间: 2004-8-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2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公安、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四、第八条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按月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
  五、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等。
  七、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九、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 甬劳社就[2002] 2002/8/2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 甬政办发[2015] 2015/12/29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