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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会[2014]3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3-5
实施时间: 2014-3-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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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重庆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8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对象
  重庆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渝分所。
  填报报备材料时,不应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有关联关系,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有关机构。
  二、报备方式和报备材料
  (一)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所有报备材料应与实际情况、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
  (二)书面报备材料包括: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包括: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主要业务领域;收支增减分析;注册会计师变动情况;事务所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财政部门的建议等。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分所不报此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6、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分所不报此表);
  以上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渝分所报送时,如果总所的主任会计师与首席合伙人不是同一人担任的,由首席合伙人签章。
  7、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13年度利润表;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说明。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支出明细表(附表4)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涉及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
  三、报备时间
  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1、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责成专人做好2013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3、本通知及其附表电子版本,可登陆重庆会计之家(网址:www.cqczkj.gov.cn)——“信息发布”、重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QQ群(群号53551681)——“群共享”下载。
  联系人:张铭    联系电话:67575551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分所不报此表)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分所不报此表)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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