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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发改外资发[2014]16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28
实施时间: 2014-1-28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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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鉴于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省级层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为规范过渡时期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二、项目核准、备案范围及权限划分
  根据《核准目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改规发﹝2010﹞1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实现核准、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及权限为:
  (一)核准范围及权限
  1、《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暂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核准。
  3、《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仍由市、县(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前三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规定核准。
  5、前述第2、第3项所列外商投资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备案范围及权限
  上述核准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暂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暂由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暂由园区管委会备案。
  三、材料要求和办理程序
  1、实行核准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2、实行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办理程序暂按《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材料除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外,并附以下文件:
  (一)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二)   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我委备案。
  4、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本通知下发之前,省发展改革委已经接收的项目申请报告,本着为企业提供便利、避免重复申报的原则,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在征得相关市、县(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尽快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尚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程序退回。
  四、适用时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江苏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五、项目信息报送
  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改规发﹝2010﹞1号)要求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文件的抄送及项目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过渡期内,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中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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