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94]财预字第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3-9
实施时间: 1994-3-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3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94)财预字第2号《关于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和售表收入结余的处理及缴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为了加强对1993年欠缴的和今后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售表收入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4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企驻厂员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我部报送“售表收入执行情况季报”,一式两份。年度终  了后,应在1个月内,按季报格式向我部编报全年的售表收入汇总情况。承销机构向  中企驻厂员机构报送有关售表收入财务报表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单列市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上述报表格式制定。  
  二、各地证监会收到承销期满后报送的书面报告中有关“股票发行企业”、“发  行股票的面值总额”、“承销机构”、“承销期满日期”、“发售股票认购申请表数  量”、“股票认购申请表单价”、“售表收入”、“股票认购申请表工本费”等情况  用书面形式通知当地中企驻厂员机构。  
  三、各承销机构未在承销期满后15日内当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报送有关售表收入  的财务表的,将作为隐瞒应上交国家财政收入;在接到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核复后的十  日内应按售表收入65%的比例上缴中央总金库(以“信汇凭证”汇出行盖章的日期为准,同时将缴款的“信汇凭证”影印件报送当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未及时上缴的,  将作为截留应上缴国家财政收入。分别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第五、  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承销机构必须于3月25日前,向所在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报送1993年度售表收入的财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企驻厂员机构应在4  月10日前,将1993年售表收入的情况汇总编表(格式同上)一式两份,上报我部。  
  1993年发生的售表收入中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仍留在承销机构的,不得  擅自挪用,由承销机构在3月底前上缴中央财政总金库,如将售表收入挪作他用的,  应由其负责追回或赔偿;否则将按上述第三点的规定论处。各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应抓紧落实,监督承销机构及时缴库,不得使中央收入流失。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积极  支持中企驻厂员机构做好这项工作。  
  1993年发生的售表收入中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已由承销机构上缴地方政  府或地方财政的(具体数额以“缴款书”或银行其他凭证的影印为准,并随1993  年售表收入汇总表上报我部)应由地方财政在3月底前按(94)财预字第2号《通  知》 规定的办法,上缴中央总金库;对1993年财政结算前地方财政 仍不能上缴  中央总金库的,我部将通知过年终结算如数扣回。  
  请各地即将本“规定”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1994年3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股票认购申请表售表收入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有关管理问 财预字[1994]11 199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