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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系统大要案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工商综[2014]58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2-27
实施时间: 2014-2-27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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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鼓励和调动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办理大要案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提高全系统整体执法效能,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福州市工商系统大要案奖励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27日
  福州市工商系统大要案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调动办案机构及执法人员办理大要案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提高全系统整体执法效能,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奖励规定。
  第二条 本奖励规定所称的大要案是指由各级办案单位承办的个案罚没入库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具有典型性、影响力且诉讼期满的案件。
  第三条 大要案的奖励条件:
  根据大要案罚没入库金额高低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对应罚没入库金额2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奖励原则: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个案,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
  第五条 奖励程序:
  由办案机构填写《福州市工商系统大要案申报表》提出奖励申请,经同级法规、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进行核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由县(市)、区工商局向福州市工商局申报。
  由福州市工商局竞争执法处、法规处、财装处审核确认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属于第三条所列的案件根据罚没入库金额高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局分别给予办案单位80000元、40000元、20000元办案工作经费奖励。对个案罚没入库金额高于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部分,每超过10万元分别另给予5000元、4000元、2000元的办案工作经费奖励。
  第七条 各单位要做好大要案奖励资金的登记备案工作,对承办大要案做出贡献的个人,可做为年终评优选先的依据。
  第八条 本奖励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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