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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预[2014]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4-2-1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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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现将《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监察厅  江西省审计厅
  2014年2月19日
  江西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和我省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
  2.真实准确。按照统一规范的口径和范围编制“三公”经费预决算,如实反映“三公”经费情况。
  3.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单位外,其他部门的“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开。
  4.责任明确。各部门是“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公开的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的汇总数。
  5.程序规范。按照“决算比照预算”、“先预算后决算”的原则,公开预决算内容。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省级“三公”经费预算应从紧从严编制。各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原则上不得突破上年预算,因政策因素等确需增加的,必须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条 省级各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各项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全部列入部门预算。
  各项收入包括经费拨款(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等。
  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涉及“三公”经费的开支,应如实填列相关的经济分类科目。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支出预算根据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国专家局归口审批的因公出国(境)培训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及规定的标准编列。
  第八条 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按照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下一年度购置计划和相关配备标准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经费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审批的下一年度购置计划和相关配备标准编制。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省财政制定的定额标准和相关基础信息数据测算编制。
  各部门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保险、加油等属于政府采购事项,必须如实编制相应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预算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我省有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要求从紧从严编制,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的开支纳入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条 各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严禁虚列“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部门“三公”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及经费预算规模。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查意见。对遇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出访的,在本部门本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总量中调剂,不得突破总量。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的相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相关开支。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省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禁无审批计划、无编制或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实行政府采购,推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公务接待服务,严格控制陪同和随行人数,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各部门在国内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帐外,应当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加强“三公”经费财务核算。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核销。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归集和反映部门“三公”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如实编报“三公”经费决算。年度终了,各部门要按照部门决算报表填报的统一口径和要求,填报“三公”经费决算数据,并确保做到“三公”经费决算数据的真实可靠。对“三公”经费决算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要作出相应的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
  第十九条 建立“三公”经费季报制度。各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纪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分别报送“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具体上报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
  第二十条 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切实推进“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确保按规定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公开“三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数据。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外,各部门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含所属单位的汇总数据)。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按规定目前暂不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报刊媒体、政府公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包括“三公”经费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用和公务用车费用等分项数额。对预决算数据变动较大的、年度之间波动较大的情况,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省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据,省财政厅应随同省级政府预算、决算一并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随同本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其中,“三公”经费预算在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一个月内公开;“三公”经费决算,在省财政批复部门决算后二十日内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后,要按照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制定“三公”经费有关政策和办法;深化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配套改革,完善公务卡结算制度;加强对部门“三公”经费会计核算的管理和指导;对部门“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的核查工作,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相关的处理处罚条例,进行对应的处理处罚,并将有关违纪问题线索梳理汇总后报省监察厅。
  第二十九条 省监察厅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省审计厅负责对“三公”经费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负责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制定“三公”经费等财务管理办法或措施;统计汇总“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积极做好落实整改工作;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要配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和批准“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工作,主动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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