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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4]2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2-27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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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民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关于建议免征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函》(京民计函〔2014〕40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提出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收费。包括:结婚证书费(精装)(收费编码130001001)、结婚证书费(简装)(收费编码130001004)、离婚证书费(收费编码130001005)。
  二、上述收费项目免收后,婚姻登记证书印制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妥善安排预算,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和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同时,在婚姻登记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免收政策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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