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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资委[2006]13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9-4
实施时间: 2006-9-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事务所管理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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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处室: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动态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使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内的中介机构及按有关规定参与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经济活动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提出中介项目及业务指导,监督工作管理处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准入、调整及中介机构的选聘,社会事业处负责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他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遵循“动态管理、全面评价、优胜劣汰、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准入
  第五条 进入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营业3年以上;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通过行业年审;
  (三)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按照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政府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项条件,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青国资委[2004]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申请进入市政府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须符合以上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分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入选中介机构,并以市政府国资委文件下发确认。
  第三章 中介项目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中介项目的立项应由市政府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市政府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聘。
  第十条 按规定须由市政府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的项目,中介机构不得自行联系企业承揽中介项目,市政府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和企业自行签订的项目协议和出具的工作报告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一式四份,并送监督工作管理处两份。待企业将服务费划入市政府国资委专用帐户(由市政府国资委付费项目除外)和需申请立项的项目经立项确认后,中介机构方可以进场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费参照行业标准和市政府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由中介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由市政府国资委付费项目除外),如果出现乱收费的现象,将取消本项目中介机构的聘用资格。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进场工作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同时报市政府国资委社会事业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工作方案要确保执业人员的质量和数量,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工作底稿要完整、真实,工作程序要合法,工作人员要到位,工作报告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确保报告质量。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将工作进度、存在的问题、变更事项等与市政府国资委相关处室沟通,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六条 中介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政府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对中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完成工作报告后,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将报告报送相关企业和市政府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由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核准,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
  第十八条 业务处室在报告审核过程中需中介机构提供情况及补充资料的,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中介机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发生的以下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报告。
  (一)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人代表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六)中介机构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及相关业务处室报告。
  (一)执业人员与工作方案承诺发生变化的;
  (二)工作进度未按协议规定进行的;
  (三)业务范围及收费数额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不予配合或配合不积极,可能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
  (五)企业采取不当手段,试图干扰执业人员执业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中介机构内部发生的事项,应该报告而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并将作为年底备选库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执业人员、工作进度、业务范围、收费数额等变更事项,应在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中介机构自行调整的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中介机构检查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底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动态管理,全面掌握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做到调整有据。
  第二十四条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执行市政府国资委有关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执业人员专业资格和专业能力;
  (四)履行投标书及协议情况;
  (五)中介项目进度及报告质量等情况;
  (六)是否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七)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日常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一般中介项目由市政府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对重要项目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底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年底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中介机构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行业规章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行业年检及行业内评价情况;
  (三)执业人员参加年检及人员数量变化情况;
  (四)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中介机构工作业绩和业务收入情况;
  (六)中介机构在行业内受到的表彰和处罚情况;
  (七)项目单位及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质量评价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成立由国资委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有关专家组成的评价小组,年底评价采取综合评议和定量打分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中介机构评价结果。
  第六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按照优胜
  劣汰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微调一次,每三年重新审核全面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调整“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总量控制,有进有退,先减后增”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 年度调整依据日常检查结果(占60%权重),资质情况,执业水平,职业道德,人员变动等因素,由评价小组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年度调整工作,在第四季度进行,由监督工作管理处牵头,负责汇集相关评价资料和信息,年底由评价小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调整方案,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确定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由市政府国资委下文公布。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备选库每三年全面调整重新申报一次。申报范围为现有备选库年度评价合格的中介机构及符合条件的市内外中介机构。申报时间为第三年度十月份,由各中介机构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收到报送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将依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水平(占20%)、工作业绩及行业排名(占25%)、人员结构(占20%)、职业道德(占20%)、相关工作经验(占15%)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初步确定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报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由市政府国资委下文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警告:
  (一)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年度调整中,为取得备选库资格,而在执业资格、执业人员、业务收入等方面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三)聘请本机构以外人员参与中介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国资委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不讲诚信的;
  (五)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擅自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被警告的中介机构,本年内不再聘用涉及国有资产的中介项目,由中介机构进行内部整改,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送市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同一年度内二次被警告的中介机构,将直接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剔除,并给予通报,三年内不得进入备选库。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直接从备选库中剔除,三年内不得进入备选库。
  (一)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与企业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中介机构不按协议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经市政府国资委多次提出整改而未整改,并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
  (四)对市政府国资委委托的中介项目,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牟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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