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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住金字[2011]3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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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使用业务管理,现结合工作实际,对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由职业人员提供的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应为个人缴纳、银行代收的社会保险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社局指定代理公司代收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其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至少缴至申请日的当月或上月。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应由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予办理自由职业人员开户及转入缴存托管户业务。
  二、自由职业人员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只能从当月开始缴存,不得补缴开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三、有失业证并符合自由职业人员开户条件的,可将原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托管户。
  四、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托管户的转出业务比照暂存部转出办理。
  五、自由职业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办理提取业务时,前台受理人员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上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其他事项按提取规定执行。
  六、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的相关规定,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一次。若自由职业人员当月缴存金额与上一月份缴存金额不符时,前台受理人员应主动询问职工缴存基数、比例调整问题,并按规定调整。
  七、自由职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工资收入的核定以缴存基数为准。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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