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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03]7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2-20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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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各险种单位缴费基数的统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以下统称缴费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从业人员人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人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从业人员人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小于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四、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时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其工资收入的,当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五、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规定比例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缴费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规定比例划入,但本人养老金高于缴费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
  六、缴费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时,缴费基数相应发生变动。增加人员时,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应增加;减少人员时,单位按本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相应减少。
  七、本通知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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