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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2-27
实施时间: 2014-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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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
  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7日

修正:

  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 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0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机适用13%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对农机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十四类。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不在151号文件正列举范围之内。因此部分地区国税局来文请示,请求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是否适用农机13%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问题,我们征求了农业部意见,农业部回函:农用挖掘机型式和相关参数如满足《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则属于农业机械。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根据农业部回函,我局印发该公告,明确符合要求的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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