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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府正式启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并按实际营运收入征收税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字[2001]4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2-14
实施时间: 2001-2-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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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出租车行业税收征管,保证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出租车须在2001年2月25日前到长沙市出租车税收征稽站办理有关纳税事项,并将2月28日前的税款结算缴清。
  本通知由长沙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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