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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工商企规字[2012]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发文时间: 2012-3-26
实施时间: 2012-6-1
失效时间: 2017-5-31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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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党委宣传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一)支持文化单位实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不良资产。允许文化企业股权所有人将依法持有的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可估价、可转让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或作为质押权进行质押融资。
  (二)支持文化企业创立自有字号。经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改制后的文化企业名称可以在原有单位名称后直接加“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对受到侵害、需要保护的文化企业知名字号(商号),省工商局将依企业申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字号(商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15号)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三)支持企业改制登记。文化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文化单位改制时专项审批文件(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办理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文化单位改制后,需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可一并在原企业登记机关集中办理设立(变更)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改为另一文化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凭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和隶属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在办理原企业注销登记的同时,办理新设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
  经资产重组需撤销的国有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促进文化企业加快发展
  (四)放宽文化企业名称条件。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可以冠以“山东”字样。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对属于名称变更的,由省工商局积极帮助其通过网上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对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文化企业,允许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允许文化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五)支持文化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允许文化企业的投资者以股权、债权和商标、版权、专利进行出资,其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并在改制、并购、重组等方面做好帮扶。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提交的验资报告已载明资产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可不再提交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对净资产账面审计值未超过评估值的,可以按审计值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六)支持文化市场主体多元发展。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创办文化企业或从事文化个体经营。鼓励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文化领域,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以公司制、合伙制和独资等多种组织形式,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出版、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产业。
  (七)支持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由省工商局帮助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含有“(中国)”字样的名称。
  (八)支持知名文化企业落户山东。支持广告、影视动漫、传媒等文化类世界500强企业来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改组改造,鼓励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山东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扩大对外经济文化合作和技术交流。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山东,对在山东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的文化企业,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九)支持文化企业连锁经营。凡从事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可凭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证件到门店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支持新兴文化业态发展。支持发展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网络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艺术代理、广告会展以及创意设计、数字媒体、动漫产业、现代演艺等新兴文化产业。积极支持以各类设计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与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物流配送等产业的对接。
  (十一)支持发展文化中介机构。支持文化产权交易服务、文艺作品经纪、文艺活动组织策划、艺术品鉴定、拍卖等文化中介机构发展,支持开展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试点,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合理流动,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十二)支持农村文化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民以合作社等形式兴办演出等文化团体,引导有条件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品牌化经营和连锁经营。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对文化企业与农民兴办的农村文化旅游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文化旅游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
  (十三)支持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支持和推动文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商号(字号)一体化发展战略。引导市场占有率较高、广告宣传面较广、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文化企业创立驰(著)名商标。
  (十四)支持广告业繁荣发展。以做大做强重点广告企业、培育广告产业园区、打造广告企业品牌、发展广告会展项目“四大载体”为依托,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改制或成立广告企业集团。成立满2年的广告企业,可以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建设统一的全省户外广告网上审批系统,对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实行“一地审批,异地备案”制度。
  三、积极营造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五)促进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支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分割,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查处文化领域商标侵权案件,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盗版、盗印、仿冒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以及取缔文化领域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物和内容不健康的文化商品,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十六)强化文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认真落实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和公众服务平台,加强文化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理,推进文化企业信息内联应用和部门共享;加强文化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通过企业信用管理机制促进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七)强化信息综合分析运用。充分发挥登记机关掌握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资源优势,定期对文化产业的企业数量、分布情况、产业结构、发展趋势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社会发布相关资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咨询。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领导。省工商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督查全省工商系统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各级工商机关也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完善定期调度、定期通报、现场办公、经验交流等制度,积极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省工商局将定期调度、通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并组织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督查。
  (十九)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加强与宣传、文化、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立足本职,依法监管,改进管理,高效服务,为促进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本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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