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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津工商办字[2014]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2-12
实施时间: 2014-2-12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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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天津经济发展活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动民营经济主体加快发展
  (一)在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前,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
  对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以凭承诺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取得项目筹建营业执照的,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且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不得开展筹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项目筹建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可以从事一般经营项目。
  (二)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制,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不再限制公司设立(增资)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除对实缴登记另有规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股东(发起人)对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均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对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发起人)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创新经营范围核准方式
  登记机关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在括号内统一加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登记机关也可依申请将具体经营项目记载于营业执照。
  (四)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住所的主要功能是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申请人办理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进行登记。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住所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3.允许“一址多照”。允许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4.试行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积极引导商务秘书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五)关于审查方式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提升登记注册电子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注册网上服务系统,提高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
  上述措施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二、改革监管方式,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七)改年检(验照)制度为年度报告制度
  1.将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不作为监督检查手段。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市场主体将其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出资人缴纳出资情况、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登记机关。
  2.市场主体应对其所提交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情况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3.市场主体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机关按《市场主体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市场主体异常名录。
  (八)实行市场主体异常名录制度
  1.工商部门设置市场主体异常名录,采用电子信息方式,对未按《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或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进行记载,通过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予以信用规制和规范。
  2.对符合载入异常名录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当在载入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拟载入异常名录公告,告知当事人载入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
  3.拟载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于被公告之日起30日内消除载入情形的,不载入异常名录;超过30日未消除载入情形的,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载入决定并进行公示。市场主体被载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消除载入情形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被载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永久载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4.拟载入及被载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应先行消除载入情形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被永久载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应列入黑名单,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和提交年度报告手续;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5.载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载入异常名录错误的,工商部门经核实后,应当撤销载入决定,将市场主体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九)改革现行工商登记公示制度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年度报告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通过该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上述措施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三、推动实施商标战略,提升民营企业品牌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十)提升民营企业商标意识
  编制《企业商标实用指南》,免费向民营企业发放。成立以工商干部和专家学者为骨干的讲师团,以新《商标法》为重点,在各类民营企业中开展商标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提升民营企业运用商标开拓市场的能力。
  (十一)推进民营企业商标注册集约化
  建设我市十大优势产业商标集群和六大品牌培育基地,扩大商标示范区、示范企业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商标实现规模化增长。在各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引入资质好、信誉佳的商标代理机构,在登记注册环节与民营企业对接,实现企业注册与商标注册同步化。
  (十二)加大对民营企业驰名、著名商标扶持力度
  结合新《商标法》实施,制定《关于引导驰名商标企业加强合法宣传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著名商标的意见》,大力推动科技型企业、小巨人企业、楼宇经济商标注册。同时,加强民营企业商标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打假维权协作机制,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拓展职能服务领域,帮助民营企业破解发展难题
  (十三)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深入落实天津市工商局《关于支持企业投融资的若干意见》,积极指导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债权转股权等渠道融资,帮助企业解决投资、融资难题。
  (十四)充分发挥市和区县两级个体民营企业协会职能
  继续为民营企业搭建融资、用工、维权、服务、资政五大平台。联合金融机构为企业搭建便捷贷款通道;联合市教委等部门举办招聘会,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题;成立会员维权中心,通过多种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商贸洽谈活动,拓宽投资视野;编制民营经济发展报告,为投资创业提供参考。
  (十五)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收取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会费。
  五、加强窗口建设,提升服务效能
  (十六)强化制度落实
  严格落实并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绩效考评制、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等制度规定,做到“政策不截留,差错不发生,时间不耽搁,申请人不受冷落”。
  (十七)提供特色服务
  对情况复杂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登记申请,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对各级政府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全程跟踪,促进市场主体快速落地。深化团体化登记,为申请人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十八)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在各级工商登记注册服务窗口,全面实施“八个禁止”(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和“四个一律”(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窗口接待工作人员,凡被行政相对人投诉的,一律进行教育批评;凡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调离窗口岗位;凡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一律进行行政问责,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凡企业或人民群众对窗口工作不够认可,社会满意度不高的,一律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纪律规定,坚决杜绝衙门作风和吃拿卡要违规行为,坚持做到“企业没事不插手,企业有求不撒手”,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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