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府办〔2002〕2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2-5-17
实施时间: 2002-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2〕25号


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O1〕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作为缴费基数。业主或雇工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业主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雇工在2002年7月至20O3年6月缴费年度期间,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计征。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由19%调整至20%,业主为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11%调整至12%;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三、参照执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的人员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根据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述办法计征。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长府办发[2011] 2011/6/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京人社居发[201 2017/1/17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绍政发[2014]44 2015/1/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 川劳社发[2006] 2006/1/1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和新型农村养 青人社字[2012] 2012/1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闽政办[2001]23 2001/12/2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 粤劳社发[2009] 2009/7/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豫人社规[2021] 2021/7/1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7/9/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 内政办发[2015] 20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