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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政发[2009]6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5-21
实施时间: 2009-5-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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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21号)要求,现就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民间投资占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经超过70%,成为我省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拉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民间投资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进一步促进和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和加强服务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千方百计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保持增长、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尽快清理和修订限制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引导政府投资有序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让利于民间投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要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应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通过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一)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进一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灵活多样的建设和经营方式;
  (三)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机制获得收益的社会事业项目,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投入的局面;
  (四)鼓励民间投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有能力的私营个体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含量,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力度;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三、着力完善涉及民间投资的信息发布制度
  充分发挥信息对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宏观政策和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成本、价格等信息。对国家修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在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增加政策透明度。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一批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入,使民间投资在政府投资的带动引导下及时跟进,增强我省投资拉动的可持续性。
  四、切实减轻民间投资主体负担
  (一)实施公平合理的收费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的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与民间投资有关的收费科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制止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
  (二)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民间投资项目在行政审批环节的成本,缓解企业成本压力。
  (三)积极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通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使民间投资者能够打消顾虑、放开手脚,抓住当前投资成本较低的有利时机,不断扩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水平。
  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发挥银行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或部门的作用,扩大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范围,提高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比重,并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快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放大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效应。省里安排专项资金,完善信用担保机构激励政策,支持市、县(市、区)设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地方财政收入过10亿元的县(市、区)至少设立3家。积极发展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调整完善企业上市的支持政策,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工作的培训和辅导,搞好后备资源培育,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支持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六、积极落实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
  积极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发展。
  (一)发挥政策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在安排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要优先扶持;省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统借统还”的原则,统筹考虑,择优安排民间资本参与的地方投资项目;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省内外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投资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或参股等形式,加大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力度,降低民间投资的风险。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民间资本购置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设备,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购置用于环保节能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在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五)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统一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实行“点供”。
  (六)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公用公益事业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民间投资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与国有投资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地方铁路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运营后的车辆通行费和铁路运价。民间资本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
  七、推进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和储备
  (一)围绕能源交通、农林水利、高新技术、服务业等八大关键领域,选择一批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性较强的民间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每年确定的省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40%;市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50%;县级重点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不少于60%。要集中土地、资金、信贷等要素优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倾斜,保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需要。
  (二)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向各类园区集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园区条件,对园区内民营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使园区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理想之地。把发展民营经济和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使民间资本成为城镇建设的主力军。
  (三)认真搞好民间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工作,努力做到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为保持民间投资项目的连续性打下基础。全力抓好民间投资项目各项工作的推进,尽快开工建设,迅速形成投资需求。
  八、切实做好民营企业招商引资工作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民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我省区位、资源、劳动力和产业基础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完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各个层面的积极性。
  (二)要努力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把招商引资与优化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筛选一批带动面广、关联度大、产业链长的项目进行招商。突出产业招商、特色招商和优势招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开展能源、资源、科技智力、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提升综合竞争力。
  (三)要努力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和理念,总结省内外招商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精心策划和组织招商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带队组团赴国外及省外进行重点专题招商,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
  九、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一)提高工作效率。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国土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信贷政策等方面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要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提高行政效率。
  (二)规范管理程序。细化投资管理政策,出台新的《山东省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办法》,制定我省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并公开,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便利。
  (三)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引导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合格的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加快推进创业园、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大学毕业生等人员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加强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加强扩大民间投资工作的推进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将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产业投资政策及投资信息,积极办理民间投资项目立项,将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项目名单;经贸部门负责技改投资产业政策的落实与相关信息发布,协调做好民间投资技改项目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建设部门要发挥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职能,做好民间投资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政策指导,及时办理项目环评手续;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抓好有关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的落实;工商部门要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指导,强化对民营企业登记注册事项的服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积极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扶持性价格政策;金融部门要做好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信贷和融资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化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把民间投资发展列入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健全协调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有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通过进一步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努力推进民间投资发展上规模、上速度、上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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