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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发[2009]1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3-9
实施时间: 2009-3-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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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带头稳定就业岗位。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可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安排职工待岗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
  (二)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允许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以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企业裁员规模的调控,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妥善处理被裁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困难企业,可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在企业以资产提供担保后,分期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经济补偿。
  (四)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服务工作。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关停的企业,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合理的人员分流方案,落实经济补偿政策,妥善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协调处理职工分流过程中涉及劳动保障的相关问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及时纳入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逐人开展职业指导,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在落实中央和省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就业影响评估跟踪制度。项目立项前,要进行社会影响分析,明确就业岗位增加数量、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内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项目开工建设时,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在国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二)完善扩大就业与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各地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完善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动漫、创意、租赁、家政和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四)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落实我省近期出台的有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围绕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创业群体,实施创业带动就业专项帮扶计划,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和创业型企业。广泛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重点扶持和培育30个创业型城市。积极创新模式,探索性开展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新农村等创建工作。加强公共创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在省、市、县(市、区)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在省、市两级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延续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中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3年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落实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帮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通过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开设就业援助热线、组织集中职业指导等措施,形成就业援助体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卫生清洁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裁减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四)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鼓励劳动者以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人员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着力发挥金融在促进就业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推进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扩大担保贷款覆盖面。继续加大担保基金投入,增加担保基金规模,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提高放大倍数,切实发挥担保基金作用。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社区评定标准,提高信用社区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以信用社区为依托,全面推广“信用社区+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机制模式。加强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采取贴息、奖励等措施,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主创业、就业吸纳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各类商业性小额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但暂时困难的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带动就业。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落实企业减负稳岗措施,稳定一批农民工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建立完善省内劳务输出地区与输入地区对接机制,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农民工有序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间的信息对接,建立全省联网的用工信息发布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
  (三)积极推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就业工作。拓宽安置渠道,积极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及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五、全面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一)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生产经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造成减产、停产状态的困难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开展在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好准备;对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岗位;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就业竞争能力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发挥社会资源作用。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要广泛发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实培训内容,提升培训能力,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要加大对技工院校和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的支持力度,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可采取扩招等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就业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将政府补贴落实到位。对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在岗或转岗培训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就业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对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当地就业资金给予补贴。要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骗取补助资金。
  六、积极强化就业服务
  (一)开展“就业伙伴行动”。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与困难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起政府与企业和求职者之间协调互助的良好伙伴关系,全面开展“就业伙伴行动”。各级发展改革、人事、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与困难企业结成就业伙伴,深入到困难企业,宣传政府援企稳岗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尽量少裁员或不裁员。对确因经营困难需要规模裁员的困难企业,要送岗位、送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专门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坚持人本服务的理念,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推行“一对一”创业指导和分类创业服务,重点围绕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量身定制创业援助计划。全面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对每一个有创业意愿并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
  (三)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强化面向城乡、服务各类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着力加强岗位信息库、求职信息库建设,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全省工会市、县两级困难职工帮扶机构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实现就业信息联网共享,为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服务。力争到2010年,建立覆盖全省、连接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实现省、市、县(区、市)、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互通。全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全方位的就业服务活动,作为应对当前经济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一项重要举措,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和农民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积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援助周”、“春风送岗位”、“民营企业招聘周”“创业进校园”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促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考核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注重发挥国有控股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在吸纳就业、稳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定期通报,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建立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强化失业预警机制。要确定失业预警监测指标,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量化分析,以界定失业预警安全与预警线。要建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究判断岗位流失趋势,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企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在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时,及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预案,采取加强人员疏导、落实失业保险金、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迅速缓解社会失业压力。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要制定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做到实名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国家和我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省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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