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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教[2008]6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08-12-3
实施时间: 2008-1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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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高校整体实力,促进高校教学和课程改革,加快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省财政设立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工程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经费按照“明确重点、鼓励特色、促进改革”的原则,支持高校建成学科门类齐全、布局相对合理的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体系,进一步促进高校教学和课程改革。
  第三条 工程经费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重点资助高校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教学改革项目,并对获得一等奖的优秀教材项目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高校实际情况,确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评选按照“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的程序进行。每年6月15日前,省教育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提出经费资助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评审结果,对省教育厅的经费资助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按学校隶属关系下达工程经费。
  第六条 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事先须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七条 工程经费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财务部门要按项目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工程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品牌、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资料费、购买软件费、计算机耗材、专业教材出版印刷费、必要的小型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二)省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网页设计费、视频录像制作费、资料费、课程教材出版印刷费、课程网络租用费、计算机耗材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三)教学改革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资料费、购买软件费、计算机耗材、项目教材出版印刷费、必要的小型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四)省级优秀教材项目。工程经费只能用于教材打字复印费、资料费、计算机耗材、教材出版印刷费和聘请指导专家的酬金、交通及食宿费。
  第九条 工程经费当年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该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工程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条 精品课程项目完成后,在5年内实行资源共享,项目单位要保证课程网站畅通、免费开放课程资源、定期更新网站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高校要制定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与教学管理、财务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规定开支使用工程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方可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办理具体开支时,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经费。项目完成后,由学校财务部门接受项目负责人申请,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验收。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工程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计划实施项目、项目完成率低和经费支出不规范的学校,将核减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限额,并限制有关项目负责人申报工程经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工程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所属的普通高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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