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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农[2008]5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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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建立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奖励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鲁财农[2008]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是指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立足本地实际,以支农资金整合规划为指导,以主导产业、重点项目或优势区域为平台,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创新资金使用管理体制、机制,把投向相近、目标基本一致、来源不同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归并,统筹安排,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三条 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相关县(市、区)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成效、择优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对象、依据、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 考评对象:
  各市确定或自主开展支农资金整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的县(市、区)。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主要包括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方案制定、体制机制创新、保障措施、整合资金规模、引导社会投入、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整合效益等情况。
  第七条 考评依据:
  (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三农”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相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拨付文件;
  (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四)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资金申请及拨付文件、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整合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
  (五)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表。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考评工作以年度为周期,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按资金整合县自评、市级财政复评、省级考评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资金整合县(市、区)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自评,经市级财政部门复评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以及中介机构,采取集中评审、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当年3月份完成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考评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与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整合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自评;
  (二)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有关证明材料和自评结果;
  (三)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县进行工作考评。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属县(市、区)开展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二)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整合县工作总结、自评结果和市级工作总结、考评结果;
  (三)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县(市、区)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市、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和考评工作的指导;
  (二)制定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对资金整合县进行考评;
  (四)及时向财政部报送考评结果及相关材料;
  (五)根据考评结果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市级财政部门对所属县复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县级自评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根据各县(市、区)考评结果,省财政厅择优推荐中央财政奖励县,并确定省财政奖励县。
  第十九条 根据中央和省级考评情况,将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由受奖励的县(市、区)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县级支农资金整合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省财政对每个县(市、区)的奖励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市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具体考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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