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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字[2009]7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5-27
实施时间: 2009-5-27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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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建委
  市工商局 市交通委 市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税费漏征漏管,根据我市加强财源建设和完善税源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外地施工企业入青登记制度。凡在我市承建工程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然后持工商登记证件到驻青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我市申报缴纳各税。建设、交通、水利等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在我市承建房屋、城市维护、市政、园林绿化和公路道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外地施工企业,建立入青登记制度,凭外地施工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证件,逐户办理入青登记并发放《外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对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须责令其限期办理后方可进行登记。对本意见下发前已领取《信用证》或在我市已承建工程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须责令其于2009年6月底前补办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凭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件补办入青登记手续。
  二、建立完善承建工程项目税收前置机制。外地施工企业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件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青登记手续,凭《信用证》方可参与我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在青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否则不得参与我市建设项目招投标,不得在青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源头关,在行业管理、市场准入环节加强纳税监督,建立完善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承建工程税收前置机制,协助税务部门从源头上控管税源,防止税收流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证》实行年度审验,同时审验其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件,对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暂不予年检或换证,并通知其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年检或换证。
  三、落实税源源头控管措施。一是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税后拨款措施。对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保排污、水利工程及公路建设等项目必须在依法纳税后,财政部门凭完税凭证方可支付工程款。二是推行“先清税后验收”的办法。对已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验收前,外地施工企业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各税清算。三是实行双向报告制度。主管税务部门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报送《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施工企业在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进一步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提高计税营业额的准确性。
  四、建立税源信息共享制度。自2009年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税源信息网络平台报送外地施工企业入青登记、《信用证》发放及年检等企业信息和建设项目(包括招投标项目)信息,市财源办要将这些涉税信息及时转发市国税、市地税部门;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涉税信息,及时跟踪其纳税情况,并按季向市财源办反馈纳税情况。
  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凡在我市承建工程的外地施工企业须持税务登记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购领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实施发票的属地管理;对开具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监管范围以外的发票,付款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足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应缴税款,验收时按工程量核实结清缴纳税款情况。对外地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建筑业经营行为的施工企业,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应要求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纳税证明资料,经审核并留存备查后,可同意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地施工企业须在驻青机构所在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分支机构的,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原则上不能低于工程结算收入额的2%。
  六、切实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增强财源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狠抓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做好外地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市财源办要将外地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督导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新增的地方税收给予经费补助。
  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外地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严禁抢拉税源,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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