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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发[2014]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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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805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国际国内快递、国际国内货运代理、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在省内共设立了9家全资子公司(不含宁波)、53家县级分公司,所有分公司均由省公司及9家子公司统一微机联网、统一采购资源配制、统一服务调配,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为了支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就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和9家全资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各县级分公司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市级子公司及所属的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市级子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市级子公司申报抵扣(含市本级及所属县级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各县级分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县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取得的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应由各县级分公司录入《抵扣信息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需录入《抵扣信息清单》的扣税凭证除外)。各县级分公司2014年1月底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汇总到市级子公司统一抵扣。
  (二)省公司本级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和市级子公司本级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应纳增值税按本级和各县级分公司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并分别由各公司就地申报缴纳入库。
  1.省公司本级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XX分公司(含省公司本级)当月应纳增值税=省公司本级及所属县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XX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省公司本级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当月汇总应税销售收入)。
  2.各市级子公司本级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XX分公司(含市级子公司本级)当月应纳增值税=市级及所属县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XX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市级子公司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当月汇总应税销售收入)。
  3.纳税申报及“票表稽核”
  (1)各市级子公司(含市本级)按当月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当月市级的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市级子公司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1),将分配给各县级公司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本公司已缴税额填列。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进行本级IC卡抄报税,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分配表》、县级分公司《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复印件。
  (2)各县级分公司应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分配表》、《抵扣信息清单》(纸质及电子数据)。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增值税进项发票产生《认证信息清单》、其他合法扣税凭证产生《抵扣信息清单》进行审核盖章,以确保进销项的真实性。申报结束后,各县级分公司应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报送各市级子公司作为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3)市级子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各县级分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
  (4)各县级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作“票表稽核”;各市级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有关栏次与《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进行稽核比对。
  三、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市级子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专用发票由各市级子公司开具,各县级分公司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
  四、综合征管软件(CTAIS)系统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CTAIS系统做好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市级子公司汇总纳税申报的维护工作。市级子公司为各县级分公司汇总申报纳税人,各县级分公司为被汇总申报纳税人(详见附件2)。
  五、有关资料报备
  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市级子公司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县级分公司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六、日常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各市级子公司的户籍登记管理,对不纳入汇总缴纳的相关公司应实行属地管理。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各市级子公司应做好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县级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各市级子公司本级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2.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市级子公司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名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月24日

相关附件:
1.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各市级子公司本级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表.doc    
2.浙江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市级子公司及所属县级分公司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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