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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14]2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2-24
实施时间: 2014-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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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先办后审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4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涉税事项“先办后审”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工作负担,减少执法风险,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模式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县区地税局“先办后审”涉税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事项主要是指纳税人依申请发起的涉税事项。
  第四条 “先办后审”是指纳税人依法办理涉税事项时,除少数事项遵循先行审批外,其它事项只要纳税人信用良好并符合办理条件,办税窗口先行办理,事后再进行申报资料和实际调查结果的对比核查,并最终确定审核意见。对因纳税人提供虚假或错误资料而未通过审核的,进行事后追究。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的“先办后审”涉税事项通过海南地税税费征管系统受理。将原由税务分局、机关科(股)室审批后办结的涉税事项前置到办税服务大厅初审后办结。
  第六条 “先办后审”涉税事项,文书受理岗在窗口受理、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海南地税税费征管系统完成操作,在规定的表格或文书上签署意见后,出具相关文书或办理结果,当场办结。
  (一)文书受理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交涉税事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核。
  (二)对审核通过的“先办后审”涉税事项,前台文书受理岗不再向纳税人出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直接出具该事项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事项,前台文书受理岗可按原有模式直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通过当场办结的通知书使用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局业务专用章。
  第七条 前台文书受理岗将审核通过的“先办后审”涉税事项按流程通过海南地税税费征管系统以待办任务形式推送至税源管理岗。
  第八条 税源管理岗按原定的审批和备案时限严格履行后审职责,对未通过审核的事项要及时加以纠正。对“先办后审”涉税事项,税务所或分局在前台窗口先办的基础上,重点对办结事项的规范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分析、调查、审理。
  税务所或分局可根据情况实地核查。重点调查核实办理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证据、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实施程序是否依法依规等。
  第九条 “先办后审”事项的后续审核时限,审批类事项除延期申报的核准为2个工作日外,其余均为20个工作日;减免税备案类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对后续审核不通过的“先办后审”事项,出具撤销前台先办决定书或通知书,并及时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涉及虚假申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撤销的通知书使用终审机关公章。
  第十一条 “先办后审”模式设立检查监督岗位,检查监督岗位设在监察内审部门。除实行计算机超时筛选审核外,检查监督岗位人员还应通过综合查询将有问题的办理事项筛查出来,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岗。
  第十二条 对因政策变化而新增、失效或废止的“先办后审”涉税事项,由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在收到政策变化7个工作日内向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出系统维护需求,同时将需求转送行政审批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而税费征管信息系统有缺漏、错误而无法办理的事项,由市县区地税局纳税服务管理局向所属市县区局提出需求,并提供文件依据。各县市区局在接到需求3个工作日内报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7个工作日内提出流程需求,经相关业务处室确认后提交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在收到各业务处室提出的或经相关业务处室确认的系统维护需求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维护工作。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变动的涉税事项以通知形式公告,并及时维护至《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手册》。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地税局对“先办后审”工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局,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回复。反映问题及回复以纸件或电子形式传递均可。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地税局应建立“先办后审”工作检查制度,将先办与“后审”工作情况纳入执法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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