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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办[2014]29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2-14
实施时间: 2014-2-14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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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制定的《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推进旧屋区的改造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对于已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的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仅此一处住房且其身份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的,经公房承租户本人及配偶具结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实符合条件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承诺将本人(含配偶)住房工龄补贴款双倍退回后允许其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二、对于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在婚前按住房补贴发放条件及相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其家庭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仅此一处住房的,经公房承租户本人及配偶具结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实符合条件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承诺将住房补贴款退回后允许其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三、对于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公房承租户,原则上应退出原承租公房。若该公房长期由其直系亲属居住至征收签约期,公房承租人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该处公房内,且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无自有私房、无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可先安置该住户,安置后补办更名手续。2013年10月1日后将户籍迁移进该处公房的,不按此项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需要更名的,更名对象(含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应在申请更名前承诺不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
  四、对于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迁安置等住房优惠政策,或者本人(含配偶)租住公房又领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可采取以下办法之一促进搬迁:
  (一)货币奖励促进搬迁。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公房承租户,可按照区位补偿、旧房补偿、搬迁奖励、货币奖励和公摊补偿总额的50%加上装修补偿、搬家费,作为提前搬迁货币奖励促进搬迁。
  (二)买断产权促进搬迁。作为提前搬迁奖励促进搬迁的措施,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公房承租户,可按照区位补偿单价+旧房补偿单价确定的价格买断公房产权。
  五、签约时若公房承租户选择产权调换或全额货币补偿的,安置补偿协议应约定:经审查不符合公房产权放弃的条件,又不同意按上述方式协商的,所签订的协议解除,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与征收部门签订搬迁协议。
  六、若公房承租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对其租住使用的直管公房,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
  七、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加强对直管公房补偿安置的审核把关,保障国有房产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八、本意见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商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共同解释。
  九、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日至本意见颁布之日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2013年10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迁项目,对于已签约安置但经审查不符合放弃产权进行安置的公房承租户,可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二)款买断公房产权,购买价格以原征迁项目补偿方案中确定的增房价格为准;没有增房价格的,以原征迁项目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为准。
  二○一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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