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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字[2013]139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16
实施时间: 2013-10-1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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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物价局(办)、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2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8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3]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贯彻意见明确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定权限属省人民政府,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或审批。未经省授权制定或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二、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和扶持企业发展,各市财政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实行缓收、减收和免收时,须经苏州市政府批准并抄报上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后形成目录向社会公开。
  三、各市、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公布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及苏州市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进行本区域收费项目标准的梳理,及时在公共平台上公布本区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报上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持有关收费文件依据和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同时每年要按照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上报的收费数据务必真实、准确。
  五、《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82号、苏价费[2006]404号)文件废止。
  六、各市、区物价和财政部门以及收费单位要结合通知精神,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1.《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2.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3]317号)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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