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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服字[2014]4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6
实施时间: 2014-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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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物价局(办),市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公示工作,提高商品住房价格信息透明度,经商市住建局,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其中:在姑苏区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向市物价局报送,在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
  二、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后(包括书面件和电子文本),应当出具《苏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流转表》(以下简称《流转表》)。企业凭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流转表》向住建部门申报价格,录入《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约定时间内,现场察看企业申报的项目有关内容及销售现场明码标价情况,并结合住建部门网上管理系统录入结论,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一房一价”等信息。
  各区商品住房价格公示信息,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每月汇总上报市物价局。
  四、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现场明码标价及申报价格执行情况,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五、吴江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公示工作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以上通知从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苏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流转表
  苏州市物价局
  2014年1月16日
附件:

苏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流转表

编号:填写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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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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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填 写 人

此表由价格主管部门留存

苏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流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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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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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期

房屋座落

幢号

建筑面积

申报均价

申报日期

填 写 人

此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住建部门留存


苏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信息流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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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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