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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14]1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2-1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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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现将江西省邮政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江西省邮政公司及各市、县(区)邮政公司(含江西省集邮公司、南昌邮区中心局)提供邮政服务,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各市、县(区)邮政公司按提供邮政服务应税销售额的2%,按月就地预缴增值税。
  江西省邮政公司按月汇总本级及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按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分支机构预缴税额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江西省邮政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具体税收征管规定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确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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